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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一、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 r4 p# L; E1 g- L& U5 Y5 Y2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 Z% z, f) o9 t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P" ^- G+ \4 h# y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l H' P |% E0 I0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V0 |! W# X' ^- H
+ I6 y$ p b: u8 a+ j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c L1 f, X. C7 O7 w$ ?
$ f4 w; g- p$ |a.个人认为,如果合同到期,小王不愿再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续签合同的话,可以不予支付补偿金.5 C$ ^( J, S5 {4 D
b.如果只是公司单方面不签,因新合同法之已经半年,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为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则只需支付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5 s" v2 n1 T j5 @: X
5 E% F$ }, R& e0 g
二、因为公司是强制解除合同,而又分成新法前后两部分,那从2000-7-1~2007-12-31的那部分的依据是旧法中的: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条件解决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X: Q+ f6 T) a8 U) |% C# Z+ ?2 m( m$ P d% |" P: W
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之前的方法支付补偿金,即8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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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8-1~2008-5-30号的依据是,新法
$ W# L) i. ^- W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8 c& p5 ~" g" n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d8 ^+ c# c# i6 I
/ [) W" b" U. N因不够半年,所以只需支付0.5×2=1个月的工资,工资额为从2008年5月30日起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超平均三倍就只按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个人认为无需给多一个月补偿。" Y% ]$ M! Z4 `
, |' @- P% }) n. c请各位高人指教!!3 [, H h$ d7 G. x& G% u
[em04][EDIT]用户“寒夜浮萍”于2007-8-9 21:12:14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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