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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也要有的合法合情合理的“度”。
[quote]以下是引用52sunco在2007-9-28 15:54:57的发言
7 k3 y4 G( I" q/ K: g: Q% i. H举个更极端的例子,“在职期间累计迟到3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制度制订,“操纵”工会/职代会通过,公示签收后,也可以生效么...?[em11]% Y. s. V$ O' @
**************[/quote]
1 L/ O3 s5 Q1 H$ i( `/ j5 R7 r 关于这个“极端”的问题,我曾经办过一个案件,一个公司因为一个员工旷工一天,对其作出辞退处理(该员工劳动合同上约定是旷工一天可以辞退处理,员工手册上对该员工的岗位也同样这样约定),结果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6 N, m' n$ N( M) @) w4 E
为什么会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因为这个员工是锅炉工,这个公司只有三个锅炉工,每个人工作八小时,由于这个员工的旷工,差点搞到锅炉爆炸。$ B7 m3 ]8 V+ j, d
所以,我赞成52sunco(秀才)说的,规章制度也要有的合法合情合理的“度”。若一般的办公室员工,迟到或旷工一天即辞退,当然不合理,但是,若是危险岗位的工人迟到或旷工,公司立即辞退,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2 n0 _ D e; \. S1 _! D( K 因此,建议公司的HR们,针对不同性质的岗位,制定不同的奖惩制度,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最好在合同上另行详细约定特殊条款。
_# o( f# y( P3 D% j 一个奖惩制度适用一个公司所有员工的时代过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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