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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香港独资,将员工的月薪分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在劳动合同中仅填写基本工资,并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岗位工资则通过补充协议,以现金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员工手中,具体操作都是由HR进行,公司财务帐上没有任何痕迹。
这样做,公司除了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还涉及未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员工曾多次向HR反映,要求纠正(事实上,员工扣除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已微乎其微)。而影响最大的是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为他们的工资比员工高几十倍,所以他们不同意纠正。
曾经有一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此事告到地方税务的举报中心,但据说总经理和地方税务局长的关系很好,所以一直没有任何查处行为。
我们身为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的HR,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当替罪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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