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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大利好企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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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6:5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新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专家指出,新法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企关系,许多对企业“利好”的条文,相关企业主还不够了解。2 J0 l6 h3 ^" p2 }- l8 q2 i, N _2 h! z . m: H' ]) L5 {   利好一:劳动者隐瞒工作经历将受到惩罚性解雇 & V: x/ A3 l- m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为详细了解求职者的“底细”提供了法律支撑。 7 d8 t+ S' }$ ]( u0 V0 D  诚实守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原则。一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与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相关的情况,如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尽管法律没有对告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些内容跟能否胜任岗位密切相关。比如妇女怀孕,一般跟工作岗位没有直接关系,但对有放射线的岗位有禁忌。劳动者如果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惩罚性解雇。 8 U' u! B8 j$ l+ p1 \8 ?5 O% b  劳动者有忠诚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与一家劳动单位保持工作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听单位劝告的,解雇时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如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话还要赔偿。 & V E. D2 W" i- N ' e& q+ ^# l4 k5 z/ Z) h: N  利好二:签订劳动合同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 ) ^3 V& H8 U1 W1 B2 ]5 U) R/ K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从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将被处以每人200元的罚款。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形成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才要付给双倍工资。这就保证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做好相关人力资源工作。 1 r' g4 L3 S; N6 `0 O$ J5 J2 \ ( a3 @( F; C* ^7 E7 _  利好三:约定服务期,保证企业留住技能人才 " F( y* i7 Z/ o7 F- k/ a' g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与职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员工不得“跳槽”。 ; S( \. j0 i4 |, {, ?& |  劳动合同法对其他服务期未作具体规定,比如用人单位给高级主管、高技能人才提供特殊待遇,如买房、买车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只要不显失公平就行。 2 x5 |+ B1 S; V: I2 i% C! e+ [1 z 8 T9 Z, O8 D2 E+ L' Z( k   利好四:“代通知金”制度令用人制度更加灵活方便 . Z, W# K+ O& a$ }( `   “代通知金”制度即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直接用一个月工资代替。这给了企业一种选择权,令企业用人制度更加灵活方便,而又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EDIT]用户“raviou”于2007-10-9 17:01:06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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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22:12: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法》四大利好企业新规

利好二绝对不是利好。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其他原因(比如员工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在1个月内签订的,则公司的风险存在,因此,我个人建议最好在入职日之前签订好合同。$ W3 k1 [1 R" o 利好二也不构成利好,因为对于员工跳槽的压力不够,因为违约责任仅仅是按比例的“返还”培训费而已。 . e& G8 k! f( r) ~7 T: R1 X利好一和利好四其实原有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利好一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对程序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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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4:49: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法》四大利好企业新规

呵呵,同意彭志的意见,我们见过太多员工入职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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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09:30: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法》四大利好企业新规

企业情况不同,8 H* u7 [" c6 F; [5 W4 ~1 ^6 H! L$ b( H 各有自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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