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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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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color][/B][/center] 1 t: ?0 o. W7 \0 p& Z1 J' i / r% w& ~6 o0 y& ^% j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o( j/ S( [% p$ x0 D% |' g2 s# _ 【解读】本条是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 C6 x. @0 N& Q# e3 B) V % L: h1 d0 R; C6 U/ o4 Q/ {' Y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定时期出现的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个人承包经营对一些企业扭亏转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作用,但也出现了个体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侵害劳动者权益等问题,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后,赔偿责任不明确,劳动者得不到赔偿的问题,更是亟需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a! R7 N5 z4 ^/ }- p$ t) f # [1 T2 h! |2 J) ^$ R ! K5 N' h0 K) {0 P: e0 Q/ b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承担连带责任目的就是防止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侵害劳动者利益,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后没有能力或逃避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虽然是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发包组织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个人承包经营者也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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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color][/B][/center]1 S( j& O! d. D/ r* o 5 B5 t U4 }+ {! j3 x2 D& x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q1 h0 y) B: y: d- `! } 2 e+ Z+ E6 \+ Z&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t8 Q9 u& j1 j$ y: O! v; ^ ' B2 G3 C, m, k, k 近期发生的这些“黑砖窑”事件,暴露出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长期以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等劳动用工问题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的状态,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的缺位和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得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得以存在,非法用工越演越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因此,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l5 |0 I8 [- H2 d4 y " Y+ L% l8 `, \$ k3 S# K0 R " h2 k9 N+ V& Q5 R+ ~ 一 行政违法行为$ S8 `4 P. ?# L5 g) }% n' u / _1 h( s2 U8 [) R . e) U! ]& U3 Y7 e. Q: E! d; G \# U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单位和个人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实践中,表现为:(一)明确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二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合理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两种情形。" `+ A- I7 i+ p , z G6 t: x8 \( k4 Y% a * ~& k$ q4 }5 t3 Z7 l二 法律责任 " `6 P! _) s$ ] x A6 N4 s 5 F O0 g" w8 x1 t0 `& f 4 ^% }( S6 H/ `7 J: K9 U1、行政赔偿。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行政赔偿责任,即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损害后果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B; P9 w3 {5 r& d6 _ E 5 a0 R0 W- `6 J* K ( t) w6 R9 z g" \2 _0 }2、行政处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务员法,第二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和惩戒;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该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与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可能是个人,单位不可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 l0 V9 v: ~0 J" J7 l% U) T6 s+ |& Y( r' P& F 0 Y" b5 _ ?7 t0 B6 }$ F j 3、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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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六: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六: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color][/B][/center] * F) b: C% A, X, ]& C ! Y# T" a5 X; J( z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 C- ^0 P$ U" m9 G0 E7 U 3 ^1 ?. P7 o8 m) B8 X8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规定。- c7 ]! `' a3 c 7 t6 c) C5 J/ l( g" d, f 一、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况 ; V7 F3 c n7 ~1 k 4 M) L8 s& F7 a$ m , S; C! a- m8 a7 x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点51.3%,卫生业占14.3%,农业占9.5%,文化业占5.1%,科研占2.4%。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到2006年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的51%。 * {+ {' ^7 U8 p/ l7 O* n+ A) [8 t$ h4 L7 S: D+ f4 u + P! h% }/ v! H) r- F% P- H+ a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7 g, D' N8 U* b3 D( g 2 R- m" ] {+ B9 V$ k . E" w; D! _7 M# b2 |$ C 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 T& e- U* B+ S# Q& N0 q/ e 5 u& [, y# l( y " ?7 X: c# @$ j9 P3 z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会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4 I6 b1 F1 {# ?5 Q# X/ o : U5 |2 a9 y# h8 T9 U( V0 X$ d7 L* ^) ^: U. b X, D! A 最后,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作出特别规定。有人形象的说这种条文安排是“先请出去,再拉进来”。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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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color][/B][/center] 3 }. ]# [, t$ {9 l* |- a - l: }$ Q, N# ~2 L2 r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6 m& M; C: O9 w9 c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9 p$ j, J! G; Y: t) J2 j. z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l1 n$ X7 Z0 h: I+ r$ n* V 2 o1 l. D% o8 x8 o( k8 ^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5 U& r3 w7 \6 p2 O9 Y1 r: M5 Y: q+ e 9 x, l7 |7 q- s$ o7 P9 P5 h"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E$ ^) E5 O2 U% V$ q4 c. {5 ] ; Y- o$ i* J5 l ! ]! U/ U0 a+ Q e: P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 G R3 g5 N+ G6 Z 2 G# d2 I1 c0 d0 g0 i( V0 V, ~% M* ]: X" o) u" {; L+ h 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0 m8 \4 i; X+ r 2 K- c) `/ F) i( L. x9 |' x & t' v' X! ^: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4 P2 R# |5 O% w, [) L& ?7 k & n9 n, m W2 z1 A. }. f4 m% q9 d; M' T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3 M( \, I" @, Z( @5 c " R5 g& v" T! W7 Y: w( U+ U- T 7 r9 l% F- G+ |: R, i% r Y2 C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4 E* f% Z0 v' O1 Y 3 o9 q6 Z& d+ Q: x8 R l0 h( q; x: D1 | 三、本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9 Q+ ~5 D& }5 J: H( q- G5 u6 R + M* N* ?2 Z/ N$ Z0 M: t5 {$ T" Z( p9 ]7 S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一条的法律后果。 . n& A, p: Y6 F" i9 h 6 M0 {! r4 T! E9 C0 n& p- S, T& s% o7 E! b9 ~# I& B 四、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 u/ s8 t0 i8 f+ j0 J6 }9 N+ [- d 0 k' A" o, f# s) z5 u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它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对劳动者重新找工作期间一种生活补助。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本法根据实践的情况,结合劳动法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与现行的作法相比,本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即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外,对劳动合同终止,也要给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种作法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举措,但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对这部分成本,原来用人单位用工时并没有考虑。如果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如果从本法实施前开始计算,显然不合理。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同时,考虑到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企业也是按照这个规定来作的。另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而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本法需要与现实的作法相衔接,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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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八:施行时间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八:施行时间[/color][/B][/center]( q0 a5 `5 _0 |) W! v1 q6 } ( k: g) l9 J# e: u8 v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5 M- Y' B$ h/ Y. L3 G4 ~; R ; ?7 v. c a+ L, C【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8 d+ U- n$ ]( V6 J0 j: | " O; \! k8 M; u5 I8 H0 p. T& |0 m- j   法律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社会予以公告,让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开始施行,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是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我国的法律多数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劳动合同法采取第二种方式。本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从本法通过到施行,大约有半年的宣传学习时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广大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用工。可以说是一部全社会都关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大家学习、了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传和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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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版主可否将电子件以接龙形式发送,以便阅读,多谢! 2 F5 U; d8 P: @cha_01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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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3:4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不好意思,邮件地址写错了。 3 Z1 Y% j; s9 l! w. fcha_05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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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5:2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谢谢班竹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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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3:47: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很受益,谢谢班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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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3:3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楼主辛苦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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