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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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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5:5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U]劳动报酬[/U]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8 Z# S1 g& K% f' F问题:虽然规定了应当告知劳动报酬,但罚则中未作出处罚规定是否只做监管不进行处罚,可以灵活掌握?; E2 W' O- ?1 R( E, b 3 o' _' ]# l# O, q6 T& v 2、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7 ?7 M, C' m: a( l5 z7 \' }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3 T* F" r2 B$ p 罚则(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 A2 j, D5 [2 j' K: U: W问题: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何为虚假?- D2 h1 Q% i7 O/ V# d 4 N, m3 s0 }" p2 D. B8 N7 N+ j 3、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m! }7 R- z+ {8 y 问题:约定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享受法定婚嫁是否属于限制内容? L3 j+ r/ x6 L$ a( n, t 2 Q+ b2 b% k- e4、罚则(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g A) D# ?; p$ ^ F问题:如何核实是否“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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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8 16:4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楼主说的莫非是“灵活承诺劳动报酬”。。。?那样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过错解除合同进而支付赔偿。理由参见:0 L4 w* B) j* B# {, ` # Q( @5 c; F* \$ e7 e[color=#A9A9A9]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c, E7 X- Q4 ?+ J) K6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1 j8 {# O- I; p9 s. V) L8 h% v$ \& e" J 4 J5 \9 N7 X3 {$ r+ W;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t! Q' O: i) u' E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a* v8 h8 [( \2 p% @ # S$ E2 h }( m!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 B& W! Y( a. B L) H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color] / @* c# x' p5 p& q根本就不和新员工说薪酬的话,更有机会在仲裁争议中优先获得举证责任,努力证明自己没承诺过XXXX月薪。1 a3 y4 o1 O1 I: B2 p7 L* \) K ' H" w" _/ J5 e% u+ t5 a- q( t 2、没有实际岗位的广告式招聘~虚高的待遇承诺~虚假的工作地点等等。。。/ j" L, b) u4 B+ u& t ' h. l& T% ^, v- } b! w 3、。。。[em06]依法享受婚假的权利是不受企业制度限制的。1 n' l I3 w" Q O $ J+ B0 I4 g6 Q% c5 T! w4、“及时”是指按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用工、退工手续。我所在的城市,“及时”=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手续。[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1-8 16:50:5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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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8:2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抱歉,没有说清楚,因为各大新闻已经刊登,今后招聘广告不可以再打“待遇面议”,但法规中未做处罚要求,所指“灵活掌握”是说在刊登广告信息的时候是否可以模糊告之? 7 @9 G* w0 N$ @4、关于“及时”主要想问劳动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多大?对员工人数及入职情况的监管具体如何控制? $ G% k% v, @2 W * a9 O* P; ^* B8 B# {$ |感谢52su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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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3: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e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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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这么多法律法规明年一起来,人力资源部接下来有得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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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7:17: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我个人理解:招聘广告阶段可以模糊处理。 2 }7 |2 \% N! h2 K1 h) l* A1 ^$ F2 f! H6 r" R: a “招用”包含“招聘”&“录用”两个阶段。 0 c# o* N# n3 ~" ]; S+ i0 Q( P5 K+ h" n7 ^9 T: J6 t# d% i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在招聘广告(应该算是要约邀请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吸引或邀请为目的的书面表示)中提供大致的薪酬水平。 . T& d, O, M9 W; b+ ]. T4 T很多企业现在已经开始执行,报纸上常常可以看到“XX职位 年薪 a-b W”的表述形式我认为足以(因为这只是“招用”的最初阶段,在录用达成时提供准确的薪酬水平依然满足了法条内容)。 r" v1 x. t! x2 @/ Q, M1 b8 ? 8 q3 E- b k. D! w4、根据自己不全面的工作经验,劳动合同鉴证、用/退工手续办理,我所在的地区目前仅和失业保险给付有挂钩。不按时进行的话,一旦员工被动失业将失去足额获得失业救助金的机会。. C. s) Z0 Q5 [ 因此,不及时做相应的话,短期内有可能引来重复用工风险(关联到员工的劳动关系现状);长远看会导致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权益受损(最危险的人群)、且无法补救(鉴证手续逾期不得补做)* [. s/ d% H0 c& T: ] " C. N5 s7 j7 A" @. @# R以上~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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