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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劳动合同法》 规避性裁员并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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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5:5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名员工辞职的事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局。 : Y/ j. n& Z' u) s/ `0 X ' E! Q7 |7 _, x: Z* W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昨天就该事件表示,7000名员工辞职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不能算作解除劳动关系;正在酝酿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对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进行规定。 8 c. ^2 W ]7 P) k: u 2 k6 {6 Y" e( @3 v0 B1 ?7 e7 m5 J  这是闫宝卿8日在上海出席由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论及实务研讨会”上表示的。闫宝卿说:“现在还不瞭解华为这样做的真实目的,但这样做不太符合常规。” ; E' p9 m# b8 E# B % l( ^* R3 x: q9 e* ^5 A  他认为,华为员工虽然主动递交了辞呈,但是这7000多名员工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算已经解除。 2 q( x9 T# y- u* v, T % V2 f) W& D: e! x( ~$ U/ t  闫宝卿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酝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会对这样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做一个规定。“辞职一两天后又签约,工龄肯定不会这样就中断,实施细则倾向于认定间隔期会有一个相对长的时间,绝不会是两三天。” + ~$ s% {* s% W) ~3 E: ^' E3 S w   据他介绍,实施细则现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纪检书记王瑞透露,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11月或12月会出台。 2 K3 U) {/ d, `6 l ! b1 ?7 v0 j: h" ]  那么,如果华为确有花上10亿元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意图,是否会因此生变?闫宝卿没有置评。他表示,法律本身不可能规定那么细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也料到会有一些企业试图规避,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都会紧跟上来,所以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明智。 $ s8 G L2 q/ _. t ( a; a6 P7 L4 Y4 X3 O1 e; K+ x) W  此前,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就表示,不少企业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不少企业将其理解为“铁饭碗”。 ) Y; h# Q# w7 {/ i4 A. {% K8 A# D! m1 {. c   闫宝卿解释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随时都可以解除,并没有多大程度上妨碍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法律上鼓励企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更加和谐。” 4 Z4 x5 u6 J3 h2 n8 [% i / x0 z4 `, r7 a0 r1 l `* \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华为的“集体辞职”,沃尔玛的“裁员”,曾被质疑为针对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并且被认为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实际上,试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对现有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规避风险的企业不在少数。 8 @/ f) ^: Q1 g! m! r3 k0 r+ K" x0 ]# [" }; x1 n   对此,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荣红梅律师表示,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法律,“企业本是以赢利为目的,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各种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无可厚非。不能要求企业像学者、官员那样去考虑问题,社会保障、增加就业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让企业承担。” 2 E4 j3 ^- q7 Z4 z0 I/ ? h % E+ s. L& J* J' n  荣红梅认为,企业规避某些法律限制也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新现象,作为众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很多时候都会为企业寻找一条实现其最大利益的合法道路,大家都没有什么过错。 2 f5 [- Z8 v" r' _ h) k * a* Z# G6 y1 @# k7 V, [" z  规避劳动合同法 企业频频求计培训班 " R% z$ @/ s, } ! L$ r/ l, a2 h. o x: o  在华为员工“集体辞职”和沃尔玛“裁员”事件之后,名目众多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宣传项目应运而生。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郑重表示,企业有这种心态不正常、不健康,最终也会被忽悠而上当。 ) f1 e8 C7 n5 `# \- x$ k ! K B% o9 ^5 o; c# G. k3 E  当然,法律本就有指引之意,只要不是恶意钻法律空子,允许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式经营运作。 ) U, N! {+ _& N% Y) `9 I" ? $ `7 l0 a5 b+ T4 ^. `  8日,由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论及实务研讨会”,为100多家企业客户做培训,其中讲授的内容,就有如何合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而企业的现场提问也基本就是围绕着如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多实现公司利益。 : e; {6 ^1 V" z; e- L 2 b. F' O* [* {6 T8 k1 K  比如,一家主要做营销生意的公司,因为聘用大量提成计薪的销售员,还在采用一个月内分别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称为“企业福利”)的做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家企业希望一旦需要辞退员工,那就只需按照基本工资(上海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补偿就可以,被称为“企业福利”的那笔钱当然不应该给。 8 L# w$ n* p' a , L! l% f! F: B0 f4 }: `4 W+ J2 {   不过,在研讨会现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明确表示,这些被称为“企业福利”的钱,也应该算进工资,《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月平均工资,并不仅指基本工资。现场律师也赞同上述说明,表示没有更好的办法规避,因为类似的诉讼中,就有企业败诉,于是,相映成趣的便是现场立刻传来一片叹气声。 $ `! t, x0 @3 x3 V+ ^ m( F0 u* O# s   当然,律所虽然主要以企业为主要客户,但是并不都是在为企业谋取利益而想方设法降低员工的利益。针对众多企业所担心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中汇律所合伙人洪流就表示,不要误读这个规则,它不是“铁饭碗”,不用太害怕。“当然,也可以用中长期合同替代短期合同的办法,可以较好回避掉短期合同续签两次后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企业也应该给员工一个较长的考察期,一年半载就签约一次,这不利于企业也不利于员工的成长。” 7 i. ?: i) V5 Z4 k7 r 4 w+ `( _) ~) I2 X, O9 t  一位专门做劳动法律相关培训的法律工作者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出现一波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动作很正常,而且还只是第一波,以后可能还会不断掀起这样的调整“高潮”。“企业趋利避害,无可厚非;劳动者也应该普法学法,善用这部法律,都选择在法律范围内办事,那样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就会比较均衡。” V: C* F6 e# p5 I8 S5 H . R8 c4 |( \3 z5 z9 c& J( X   劳动关系大热 新法次第“亮相” : c5 C7 P1 S) T4 Z/ V $ B6 G2 Z: E V; b2 |: t/ o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与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并不因这一个高潮到来而迅速降温。 / Q) n K; E: z5 s : W3 Y) o; R1 F# z& x5 N* b/ V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透露,《就业促进法》在8个月内就顺利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半年内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社会保险法》今年底就可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随后,还会有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加入立法进程,如《劳动基准法》,专门规定工资、工时、定额、定员等劳动活动中的重要概念、指标。 . @5 c) Y8 p, N6 A2 g: n D: j " ` |6 f" R7 E1 N# g3 e+ I4 e7 N   “除了法律层面,与劳动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会陆续推出。”闫宝卿表示,目前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五金”中有关的条例只有两部(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还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还没有相关条例,此外,企业年金保险、储蓄保险也还没有条例,这些都需出台相应的法规。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已将与劳动者紧密相关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委托新华社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8 g( w/ {8 g7 G9 R& r# X& [) g . q+ D$ y. I( R. j8 W  其实,《劳动合同法》无论在起草之时,还是颁布之后,引起无数的争议和关注。这表明,我国劳动关系已成为长期的热点话题。 2 L8 G8 U% w' G: m5 { : c2 e" [; F8 G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开会都讨论和审议与劳动法相关的议题,这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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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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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回避《劳动合同法》 规避性裁员并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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