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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智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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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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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59: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关键看“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这二条的执行力度。国家如能对这二条的执行开展不折不扣的监管的话,所以国有单位的劳务派遣将会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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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7: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反之,政府如果像对《劳动法》的执行监管那样,整个劳动力市场将会乱到一塌糊涂,劳动关系将矛盾重重,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不过我对这届政府很有信心,他们一定会逐步理顺的。关键是中梗阻,这将使得政府会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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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9: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所谓“中梗阻”就包括劳动部门自己开办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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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劳动部门创办的劳务派遣企业,是他们钻政策空子滋长了许多企业使用越来越多的劳务人员,同时也为劳动部门的员工谋取了工资以外的更多的福利;[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3:10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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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而一些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机关或是国有大型企业,由于他们大量使用劳务人员,貌似合理合法地规避了同工不同酬,却损害了大量劳务人员的利益.[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3:22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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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总之是强强联合下的大量无辜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5:00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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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5:55: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从发贴来看,劳务派遣还不是很多。& d2 D q+ _. m& z3 d/ ^ 在国外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不多,仅占就业总量的4-5%,可一到中国就遍地开花了,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再一次发挥淋漓尽致。法律明明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可是到了中国,什么岗位都可以派遣,干脆连国家主席岗位也搞成劳务派遣算了。 / c6 O: i9 S3 ]! |! x临时性: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4 a5 n+ Z9 j* d& x( D% A" f5 t7 G 辅助性:可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C" ~8 C$ A5 c% t/ m1 K. {1 L, f 替代性: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P/ ?' Q" m& n+ d 这三点其实就给劳务派遣的总量定下了调,可是,在中国,难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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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36:21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9 o% m" I; a/ D$ ^% A- Q) t! b8 H7 v怎么觉得这条简直形同虚设呢?企业采用劳务派遣这种补充用工方式首要原因就是降低人工成本,同工同酬对员工固然是好事,但是能真的执行与否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如果能执行的话,就是能减少点管理成本和福利成本,是否福利也能一样?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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