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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务派遣——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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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17: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用一节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尤其是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规定,对劳务派遣定下了基调,也就是量不大,数不多。0 R2 h" ?# `; Q- B/ ~1 g 临时性:劳务派遣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R! ~. i5 `% `: J7 p( o% c1 { 辅助性:可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d; R' l! n) N0 i) F% B1 o 替代性:正式员工临时离岗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3 K7 @0 i5 q @5 @' W! u如果真能做到这点,那劳务派遣的数量就会减少,相应的质量也会提高,也就符合立法的本意了。! u& y' {9 y' q" V2 C+ u( |6 C 有涉及劳务派遣的同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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