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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事件回放(事发东莞某镇):
李某1998年加入某电子厂,当时电子厂为港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局指定的成员(但不是股东),1999年该厂搬迁至某处,李某一直跟随,并被提升为生产部科文、主管职务,但该厂法定代表人仍然为董事局指定的成员(但不是股东),2003年,该工厂正式更名为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局执行董事(实际上董事局已经不存在了),李某仍然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2007年,法定代表人决定亲自回大陆工厂担任总经理职务,但李某仍然为生产部主管。在李某就职期间,虽然行政部门有安排签订劳动合同,但完全是应付劳动检查,劳动合同不但没有鉴证,甚至劳动者也没有合同,条款完全是行政部自行添加。李某月公司收入为2800元。该公司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与李某形成正式劳动合同,更没有为李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总经理有意向解雇李某,因为李某工龄即将十年,但该总经理并未说明解雇之事,而是不断找李某的麻烦,导致李某经常与总经理发生争吵。2008年1月某天,总经理决定与李某签定劳动合同,但李某对总经理要求的合同条款执有异议,因此至今未签定。
二、问题1:
(1)李某如果申请辞职,请问是否能得到什么补偿?
(2)补偿的项目有哪些?合计金额是多少?
三、问题2:
(1)如李某不辞职,直接到劳动局以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仲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2)仲裁可要求什么条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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