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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因本人不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而公司则在没有与我商量或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本人是于2008年1月1日入职,试用期为1个半月,于2008年2月15日终止,但到2008年3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当日止没有与我签立正式劳动合同。每月的15日为公司的发薪日。由于工作的原因公司本月推迟于3月18日发薪,但在因没有提前通知和做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单方面决定以二月份工资的一半和三月份的工资作为扣压,目的在于保证工作的顺利交接,并承诺工作交接完后予以发放二月份另一半工资。交接期限没有说明。# i) e! o6 p; d6 G+ {2 H
2 E9 Y$ L3 C+ X, V1 ]: L0 P. |问题1: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全部支付二月份工资?公司是否只能以三月份工资作为扣压?( W* K3 F$ ]* L% G
问题2:由于公司延期一个月以上未与我签订正式合同和缴纳保险,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自应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我双倍的工资和按规定缴纳保险?& c l: P5 {( L! m# z1 d
问题3:在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自3月19日起的工作交接的工资如何算?从法律上讲我是否还有义务为此公司做事?
$ `' r* c4 ^+ C7 t问题4:作为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我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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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7 O" ~( F3 y4 B, k谢谢各位朋友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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