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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93%][tr][td][align=left]案例:
# u+ s$ d7 g$ O/ o: N$ Z: h 2006年8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7年8月28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T1 x! S5 U, m S4 Q* l. [/ G. U 那么,企业这样做真的就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吗?员工真的就永远都签不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吗?
0 c+ p: U* p" G% P: F( _- P: j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劳动关系专家易博士 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U8 x1 T3 V: z* _, A7 M& H9 ?
[size=2][color=#0066ff]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些人想象中的“终身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或终止,只是不会因为期限届满终止而已。
- E! Z7 j" L4 _0 P9 E% P: m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s! M. w+ o% e2 r3 d, y( i% M2 e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l: Q$ D: _6 j+ [, F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8 @6 K7 W! K9 a! n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I: Z; `' B; G8 t }: S) l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i/ P" n3 r) l$ [+ H. W
另外,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也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w+ j4 H9 G# e
由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为稳固,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因此造成劳动者心理上产生惰性,以及保持用工的灵活度,往往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这些措施有的是合法的,有的却是不合法的。本案中的老板注册两家公司,让实际上一直为同一家公司服务的员工与两家公司交替签订劳动合同即属恶意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行为,这种看似“钻了法律空子”的行为实际上仍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界定劳动关系时,由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只是与小丽签署了书面合同的“名义用人单位”,但有关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却是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和履行的,因此仲裁、审判人员很可能从实质角度出发,界定与小丽具有劳动关系的是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而非仅仅签了个劳动合同而未实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据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只要在事实上与小丽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决定续订劳动合同就仍然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员工确实先后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几家不同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且其工资、社保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相应转移,其合法性及法律效力通常就会得到承认。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这种安排,用人单位不同意由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9 j) o! D. ]# _' o. G 另外,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这种不断变更用人单位的操作方式不仅会让员工找不到归属感并削弱团队精神,还会导致员工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而增加跳槽倾向,对企业的和谐稳定和劳动效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color][/size], y1 Y0 X) n4 [- |* K-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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