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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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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20: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大企业将自己的部分员工关系转变到劳务派遣公司中,对于企业来说,起到了一定规避作用,但是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呢?新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62条的约束下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于是我们就要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怎么规避?有的大企业有自己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事派遣的工作,在新法实施后,自己企业出资(参股、控股等)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否合法,如何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值得我们思考。因为在劳务派遣这一节中,将派遣公司定义为“用人单位”,同时后面又有“用工单位”,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好像新法对劳务派遣的性质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一起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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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3: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讨论:新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能设有自己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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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7:4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讨论:新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

说难听一点,劳务派遣是劳动用工的怪胎(仅指在中国,国外劳务派遣不象国内这样乱\烂). S$ D5 g5 u# v3 Q- j 如果政府想要把<劳动合同法>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那劳务派遣业务就会很规范,没有那么多的劳动者被派遣了,也减少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双层剥削的现象.; D" y# |7 V( S) K- k8 Q2 W 劳务派遣所谓的"三性":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已经把劳务派遣业务的问题控制在5%以内了.就看政府怎么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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