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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解除?怎么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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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28 17:1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好,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并执行,现在我在实际的操作中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招用了2个新员工,分别是2007年4月份和11月份入职,一入职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觉得此二人都缺乏承担责任的勇气,与公司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于是便想解除双方的合约。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解除合约,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谢谢各位家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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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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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5-29 11:1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F 雨巷情深 的帖子

首先要看2007年11月份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已过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在试用期内,提供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在告之劳动者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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