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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委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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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解答(转载并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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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3:3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问题21】企业对员工辞职是否有批准权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是我公司的技术骨干,因此公司给了该员工比较高的薪水待遇,期望能够留住他。然而,最近该员工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让我们公司很为难。因为他的离开对我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商量,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然而,该员工却说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同于辞职申请,因此公司没有批准权。对于员工的辞职,企业到底有没有批准权?

  【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实务中,由于很多员工提出辞职时,都是向用人单位提交的辞职申请,这样就使得这一行为的性质变得很模糊,这个申请究竟是员工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还是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这存在着争议。而大多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选择了前一个理解。即辞职申请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这个申请,就是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出现其他法定事由之前,这个劳动关系还是有效存在的。久而久之,企业就误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必须得经过企业的同意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

    从贵公司的问题来看,这名员工提出的辞职报告其实就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并没有批准权。在该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满三十日起,从法律上来讲,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除非在这三十日内该员工撤回他的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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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3:4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问题22】保密工资不能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



    考虑到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领取比较麻烦,所以我公司打算,在员工平时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部分作为保密工资。这样,在员工离开公司后,公司将不再向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回复】

    贵公司的问题是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应该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员工的这项法定义务,公司也就没有必要支付保密工资之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向员工支付了保密工资,那也仅被视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不会被认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这项义务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对员工的就业自由有很大的限制。有鉴于此,法律明确规定,在双方约定有这样的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明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

    可见,保密工资是非法定的,一般是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且没有标准,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支付的多少;与之不同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法定的,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般是由员工跟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标准。因此,保密工资跟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不能用保密工资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

    因此,贵公司的这种操作打算是不可行的,法律风险较大,建议不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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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3:4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问题23】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职我公司,我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其中约定徐某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同时,为了激励从事市场营销的员工,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度。现在徐某第一年的工作期限即将到期,在这一年里,根据考核结果徐某确实属于“末位淘汰”范围。因此我公司书面通知徐某,他已经被淘汰,公司将在一个月以后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徐某在接到辞退通知后表示不服,认为我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不合法。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吗?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才是合法的?

  【回复】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劳动者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末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因此“末位淘汰”是有理有据的。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找到法律依据,法定依据中包括严重违纪、不胜任岗位等八条,而且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末位淘汰”中的考核末位员工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混淆了两个概念,即末位与不能胜任。末位仅仅是一种因为用人单位实行考核排名才会出现的情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因为劳动者的技能不够导致的,二者是不一致的。在若干劳动者的竞争中,可能这些人都胜任工作,但肯定会有一个人处在末位;也可能这些人都不胜任工作,那么即使是处在首位的人,也是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因此,我们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的合法来为“末位淘汰”的违法做掩盖,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具体到贵公司的案件中,贵公司以“末位”为由“淘汰”徐某,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合法的,应该抓紧时间纠正。

    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是“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违法的,只是以考核处于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才是违法的。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对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将调离某一职位,即调岗。还有的用人单位对于处于末位,在经过培训后仍然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之续签,即终止劳动合同。这两种形式的“末位淘汰”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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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年薪能否按月支付



    去年我公司招聘了一个做销售工作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员工的年薪为8万元人民币,公司根据考核按年支付工资,支付年薪的日期为每年的12月30日。

    可一年后,该员工突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以前未付的工资,以后的工资不再按年支付,改为按月支付。我公司与该员工已在劳动合同约定了根据考核按年支付工资,因此打算拒绝该员工的要求。请问我公司如果这么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回复】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因此,虽然该员工同贵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薪制,且约定年薪的发放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部工资的年发放制度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因此该员工有权要求和贵公司就工资发放时间重新进行约定。如果一定要和年终考核挂钩,那么8万元的年薪应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按月发放的预付工资,这部分预付工资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剩余的一部分为同考核成绩挂钩的年终绩效奖金,可以在每年年底发放。如果贵公司拒绝对合同作出变更,则可能构成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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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5】企业如何调岗降薪



    请问公司对某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如果员工不认可,是否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如果执行了,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吗?因为没解除合同,是否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受理,应由公司内部解决呢?

  【回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的。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是需要得到员工同意的,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一,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二,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三,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是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降低该女职工的基本工资。

    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因工资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以,这种情况并不是贵司所理解的那样,不必然由公司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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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年终奖发放须遵循平等原则



    我公司关于“员工酌情年度奖金”有如下规定:“董事会将按照公司年度目标及业绩确定公司是否发放酌情年度奖金及其数额。经董事会批准后,所有全职员工一年中在公司服务半年以上者皆可享受年度奖励计划。公司将对照公司及员工当年订立的工作目标与员工该年的工作表现综合评定,确定年度奖金,于翌年向未离职的员工发放员工应得的年度奖金。”

    公司规定,以上所述之年度奖金一般均在第二年的四月发放。如果有员工(是全职员工且服务超过一年)在翌年4月发放奖金前离职。

    按劳动法规定,是否也应参与年度奖金发放?我公司此项规定是否属违法?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对等不到发年终奖即离职的员工属克扣工资呢?

  【回复】

    从我们目前所接触的案例来看,这类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制定奖金政策时须公平合理、同工同酬;仅以员工离职为由取消其年终奖资格,已经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一般会被仲裁或司法机构认为同工不同酬,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而无效。

    而且,一般企业发放的年度奖金都是针对上个年度的,而离职员工很可能上个年度是做满了的,所以公司如果不发放他的年度奖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建议用人单位奖金发放的标准应跟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取消离职与否、性别等不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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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7】何时能享受福利



    我公司有这样一条规定:员工到公司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方可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这条规定合法吗?那个两年时间是到企业参加工作时间还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回复】

    福利待遇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有的法律做了明文规定,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例如探亲假、年休假等。企业具有管理自主权,因此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福利形式,员工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如果法律做了明文规定的,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具体到贵公司这个问题,还要看贵公司的规章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那些法律明文规定了的福利也在两年后方能享受,那么这个规定显然是违法的。如果仅仅是公司自主设置的一些福利两年后才能享受,那么这个规定就不违法。

    应该说,除改制企业职工外,一般情况下,自员工到企业参加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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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4:0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套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解答(转载并收集的)

挺有用的,在人力资源日常工作中都是很棘手的问题,建议大家好好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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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4: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套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解答(转载并收集的)

顺便问一下,你从那儿收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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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02:0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一套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解答(转载并收集的)

挺有用的,多谢楼主提供: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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