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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子公司的HR碰到一件郁闷的事:08年新招的营业员中有一名尚未毕业的实习期学生,(男,18岁)小伙子人不错,肯干,但在上个月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双腿骨折送,经交通部门鉴定,责任在对方,对方支付当时的医疗费。一个月后,小伙子出院在家调养,现在肇事者耍无赖,拒不赔付医院费用。无耐之下小伙子以“工伤事故”要求公司继续为其支付后期的费用,因为该员工尚未毕业,当时劳动部门不同意为其参保,而现在工伤鉴定部门又以我司与其签定的是《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责任(按部门初步预估费用约为10多万)。并称如果当初是签定的是《毕业生就业协议》,我司责任则小得多。
" l8 ], }% m. A, e8 ~7 B 我现在非常疑惑:工伤部门讲的在理么?大家建议如何处理这事会更好呢?
# g: }3 I& R4 ?$ S1 ~& ~# _- k 再就是,如何使用《毕业生就业协议》?以防类似事情发生~~~
! {# D) I$ p* O3 q8 D* H 向各位讨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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