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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四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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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4:1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size=10.5pt][/size] # l) k; Y9 w$ H- N[size=10.5pt][/size] 7 P) j1 p6 h# Y3 K9 w* ]$ }[size=10.5pt][font=宋体]  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font][/size][size=10.5pt][/size]% P$ p+ O5 U+ \) N! Z [size=10.5pt][/size] ( T# k9 Q1 Z8 m; k[size=10.5pt][font=宋体]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font][/size][size=10.5pt][/size] / _+ [! u1 C$ w+ J& p* V: y[size=10.5pt][/size] . e1 ?# n8 w' E6 V, W4 H0 S9 i[size=10.5pt][font=宋体]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font][/size][size=10.5pt][/size]0 o1 ]# ?" i+ X) h5 d6 e5 D [size=10.5pt][/size]( A2 W1 N8 z& r0 j3 h( K7 @ [size=10.5pt][font=宋体]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font] [/size][size=10.5p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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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0:3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四条法规

哈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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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6: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四条法规

学习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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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09:45:00 |只看该作者

上述四条需要更正

  其中第二条,现在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j+ T6 E% e. p4 m( D+ n( } 3 @' {. i, }& K4 a  其中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解释:这种担保包括任何形式的担保)" j( a4 g7 S# c3 h9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j% Q( E0 i) o) t; V. G0 ^ / R" ^2 z" j: C- e  其中的第四条,员工在试用期离职,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9 u: H f; Y0 w3 T4 Q* C* k ! W& d& D1 c8 H/ A  , e# V3 R% R, ]0 @- S% K   [url=http://www.labor315.com/]www.labor315.co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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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16:5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四条法规

楼主辛苦了,谢谢你分享资料。支持楼上各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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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7:2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四条法规

楼主的帖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学习的兄弟姐妹需要有点批判精神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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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22:1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F labolzhe 的帖子

楼主再看看《劳动合同法》吧,这里有些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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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8:5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四条法规

还有一个法规要掌握 2 |' X+ p, q3 l( O《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H% ?4 j% j* Y7 B& u, x ; `) D) n' r0 ]6 Z% G' B1 p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3 u% S0 M; U$ \ 智联招聘 日期: 2004-04-22 ; V) f3 O4 F5 O0 \【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6 p% u8 I+ m( M2 v8 V【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2 ~% T8 z% @: P* U, s 【题注】 # W# V! L$ W' `. g, q2 Q* B6 @【正文】 & x% Q. A {- q5 D, J q5 E. B) J' v- h' [/ I$ u复函 6 a. i: e5 K* @6 w 6 z! J' i3 v- z g$ F, L浙江省劳动厅: 1 i. O& E; j1 P- @' s K7 b V4 V / b* F' {) y6 N9 j8 w- w7 y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p2 N! \! `3 L2 r/ x% d, ^% i& ~! I8 J Q. @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1 E$ O* C' H6 { X0 X/ i8 n 4 D$ H: k/ Q. t* w: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L- F9 U5 i+ G |, z 0 G8 d3 f4 q+ a/ E4 a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 g, N/ A% x# F ( s, K) Z8 [ q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6 D* Q8 ]! X& S9 I . [0 D* t! [" c8 G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 `" ~/ N3 E) o! @ O( g" W. C/ ~- F `: ~6 c4 I2 ~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 n t! a2 q: w( D. R4 [(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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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21:0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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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中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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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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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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