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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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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6:4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劳动法的出台,有关违约金问题还是有一个案例想请各路神仙,指点迷津: / u9 o8 _: e7 h7 M% g9 O9 V# N/ A# \( R 2005年中大学毕业入职一家企业,签署三方协议,后附补充条款,四年服务期,如违约即未满服务期离职则需要交违约金2.5W。2008年新法出台后,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请问若于2008年7月离职,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公司因未缴纳违约金扣押档案,是否可以仲裁要求赔偿? 4 |' f, l; s9 _" U' ]/ I& X3 @; M, d, e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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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6:4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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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2-31 16:4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没有人支招啊!自己也顶一下,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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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6:5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如非培训协议,只是单纯的合同期内离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就无须赔偿. 7 d% |: K' Z0 M9 q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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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7:4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违约金的约定是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是有效的,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般情况下对于08年之前的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还是持支付态度的,但不应是全额的。当然,单位扣押了你的档案并给你造成损害,你可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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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6:3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新劳动法不是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劳动者才支付违约金吗? `- }( i- `% [) O* s. C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相关培训,并签署了培训协议,在培训服务期内离期需支付;二是签定了竞业禁止的.但是这种情况企业在禁止期内需逐月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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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8:3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1、 一般主张有约定则从约定。但应该不需要全额支付2.5W,按比例来计算,因为你已为该企业服务约三年。即只需支付4分之1。 8 c6 I( O: ^# P7 Z2、 企业因你未支付违约金而扣留档案是不对的。你有权要求企业转档,否则企业一直未转档,表明劳动关系仍未结束,你可提请仲裁要求企业继续为你缴纳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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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1:5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最多支付4分之1违约金。不过个人认为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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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6:1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1、此处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在新法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因为现阶段两部法律都在应用,所以不存在新法旧法的问题,按说根据“法不诉及既往”原则,在现在的框架下仍要履行08年前的约定,但是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看,还是想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因此,08年后是否还能执行违约金问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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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6:2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是关于违约金,急!!!

首先来看三方协议。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都是以三方协议为主体签订的。而三方协议在应届生进入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不再有效。 ! W2 Z {- x; [$ N% F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专项培训和竞业禁止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约定都是违法的。 0 Q( h# g$ X9 K( U8 ?4 \/ j 如果说三方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是有效的话,那同现行劳动合同法也是相抵触的,虽然法不溯及以往,但在劳动合同法中例外。如果真的因这种情况申请仲裁的话胜诉的把握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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