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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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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小张通过企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的挡车工工作。但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 k5 E9 q" I0 I) B7 |9 z
! @4 d0 ~* t4 z 2006年年初,小张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土方车撞伤后昏迷,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7月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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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至今仍处昏迷状态,由于企业自录用他以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他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小张的家属虽然几次与企业交涉,但企业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属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9 M2 J% z$ a7 G6 q# V. s
- U2 w8 I4 A) W) ` 双方观点! G9 ~7 S$ C- J
/ ^2 M* ~ r Z3 F" f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小张的家属认为:小张本人因工负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仍处于昏迷状态,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1 C' }/ c5 O0 x5 B9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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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小张回家途中被卡车撞伤,交通部门已在处理,属于交通事故,对方负有全责,小张的一切费用均由对方承担,企业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即使小张是因工负伤,既然对方会对其负责到底,那么企业对小张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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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 H+ Z, X/ y' ?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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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4 k! `. E- m* T2 o2 h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小张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s7 N/ ~6 O"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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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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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c, M& o) y" u1 T7 U) u: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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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J6 x/ e9 \* ~
. h1 L8 f: {. c3 r) V0 O8 {% ` 可见,既然企业与小张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还应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为小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 v5 ~, v: {6 b0 K# x
/ Y" a0 F: a% s+ U% Y# Y& d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要求企业为小张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自知理亏,立即主动为小张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文/博 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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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5年2月小张通过企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的挡车工工作。但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6年年初,小张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土方车撞伤后昏迷,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7月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一级。 小张至今仍处昏迷状态,由于企业自录用他以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他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小张的家属虽然几次与企业交涉,但企业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属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小张的家属认为:小张本人因工负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仍处于昏迷状态,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小张回家途中被卡车撞伤,交通部门已在处理,属于交通事故,对方负有全责,小张的一切费用均由对方承担,企业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即使小张是因工负伤,既然对方会对其负责到底,那么企业对小张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小张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可见,既然企业与小张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还应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为小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要求企业为小张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自知理亏,立即主动为小张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文/博 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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