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说的对。再简单说一下吧。 实习生,指尚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以学校派至单位实践学习为目的的尚未毕业的学生。严格说,实习期是学校组织的教学期,学生的人事关系与档案仍归所在学院管理,实习协议由学校与单位签订。由于是在实习期间,个人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因此个人与单位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会发生工资及社保事宜。经单位与学校协商,单位可支付学校一定的实习生活费,由学校发给实习生。但由于近几年来就业市场紧张,很多学校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由学校给单位钱,让单位提供实习机会。即使这样,很多单位还是不愿意让这些实习生来呢,怕“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主要是怕发生意外伤害,单位有责任予以赔偿。
见习生,是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就业分配制度的产物。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由学校分配至企业工作。为考察学生的工作能力,单位以一年为期,对学生做出考察,如合格即办理转正定级、职称初聘等手续;如不合格,可延长见习期,但最多不超过半年。如经延长见习期,经考察仍不合格的,单位将本人的档案及人事关系派回学校,由学校改派。上世纪末,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取消后,大多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仍保留了见习的做法,(这与当前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需注意的是,见习期不同于试用期。)但即使在见习期考察个人不合格,企业也无法将个人档案及人事关系遣回学校了,多是直接辞退,档案返回个人原籍了,有的干脆便形成了所谓的“死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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