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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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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5: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 f& h$ I5 T) K. x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G* }0 i0 Z2 f. n; X2 ~; ?; r1、以上两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 e+ G9 @" F! K& b: A1 A 果不存在冲突那么公司安排员工一个月最长的上班时间是不是(44+36)*21.75/5=331.25; # j* X% `+ ?; j2 `2 O$ B如果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331.25/8=41.4天; ( l2 N! k/ s- G1 L- E# O那么安排工作时间的时候: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劳动法安排员工一周44小时的班;多余的计算加班工资!0 {9 T/ w# i, M: |. Q! g 2、对于加班1-3小时的范围,你公司是或否有违规操作? 6 X0 Y. J; e! v& d/ I, x3、对于一周36小时的加班你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7 O9 s M9 S# V# G# H 4、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必须安排一日进行休息,那么加班工资的范围就是:6 @- t0 o- f8 B- A1 Z: Y 36*1.5*70%*当月工资------36*3*当月工资,折算成正常工作小时数范围: . w8 `$ r( e: O- h) K3 ?2 x40.8---108小时; 0 j/ K* T1 n; m+ P; Z6 H5、一个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0%---47%;一个员工正常出勤时间占几个员工加班:21.75*8/36=4.83个 5 S# }- t. w, }: w+ D& A. G; {4.83*40.8=197.06 ;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197.06-174)/174=13.25 ) ` V# w$ q' a* v: B3 q2 o36*2=72 ; 4.83*72=347.76;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347.76-174)/174=99.8% $ O [, a6 i% s0 ? 一个新增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3.25%---99.8%(最大值仅按照双休日加班计算); l8 M2 l8 J) ^' M0 d& \. R& J这里有一个结论,当员工加班时数过多,公司反不如增加编制。1 B' N% }+ w+ r8 `: V 0 F; T6 a3 Y/ [& {4 |- Q4 B+ H3 w$ Z * V: R0 J8 K* }" c"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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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24 16: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3 u2 m7 X; `; k' |9 s5 C# g: A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K- n6 B, l+ `% ^" M% ]0 P# m , Y8 }. n9 x f g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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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9:1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我一个月就休两天,这算不算公司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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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9:3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 L; g% R5 I6 y& s! F4 D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 o5 b- O1 i# b( [2 o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避免,但是是需要通过审核批准的,而且需要提供相关岗位3个月的考勤作为依据!

7 j$ S6 x' E7 F5 Q0 ^1 \

但是能申请的岗位及其有限!现阶段国家对于综合工时审核程序逐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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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0:5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平台网络系统 于 2009-2-25 9:35:00 发表
7 l" e' _# ^4 L* j5 P& S; O* g3 c V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4 W# d2 j# b; z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 k9 L8 `7 ]5 O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 [/quote]2 N# j* G, M& Y. y2 B; c

  ( d+ f4 S k" R

劳动法是多么古老的一件事情啊。. t& E! E7 l: @ m% i7 E* Y% K

不知道你是否有实际操作的经验,但是从你的话看来,很显然你不太了解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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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L; i H* S' h( u8 W.............................5 u. ~: J {! z - I+ H- d- C% x; D' g% d: g' l , k% @6 ^" d& I& A$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U- D. r. A' E9 T7 C/ H / L9 v% h! K) J# f 9 d& k2 F$ x. C* ^8 d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B& L/ @! M$ v2 Q& n9 b, x% d 3 P. M! Z" @6 q1 C. _) F+ q' r6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 s: Z& T; A, u l/ H$ ^ S# K 8 o4 C" s$ a4 C) E$ ^. q! M3 s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 f" s M. N* B/ Z* e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p: F$ u8 ]/ Z: {& h# u " j4 `& ]! p7 ~& z$ r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i: o: M7 J. S0 ^7 u/ x # d& F7 I. f8 E2 E' a: _5 S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k* v; ^6 f. x8 O( P$ P 5 x* v$ R# K0 k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4 O$ _9 l* I: T+ Z: Y) b, U- j c& ^ H% }. {3 x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 c* W/ e7 ~/ x6 ~: W! g: I1 i" N/ q" A* _( G7 d- I8 H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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