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m) @' [/ H s$ x5 l Z劳动合同法部门规章正起草 将细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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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 @7 X8 d1 `- i1 {% ?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后,围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等关键问题,外界一直争议不断。 ! v K1 L- ?4 s# k
人们曾希望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问题作出澄清,但是,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仅将重点放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当时的说法,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2 |; ?, d: O! Y4 z; s( l2 v9 e7 v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5 \! L) _7 N1 |# P( e$ X) e# F
最终颁布的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不见踪影。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透露说,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恐将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关的规定将由人保部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解决。”
9 K! P- E$ \4 w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由2000万猛增至2700万。
, y: V! g% x9 C u0 S! X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企业之所以倾心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z b0 k2 C2 d* z: Z$ a: X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还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则存有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 ~+ u' s% a# Q. ^! Z8 d$ v$ _% ^$ @日前,有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人保部目前正在起草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 B8 L9 M# _! i6 V, L' _& c# N 知情人士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暂定名称为《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一版《意见》草案稿据透露,该意见草案稿共有40条,内容分为七章,围绕适用范围、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中止,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 # O" X: b; b o2 H0 H2 N
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争议从未间断。外界曾对国务院法制办主持操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寄予厚望,但是,2008年9月19日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切的问题,包括劳务派遣的严格定义。因此,外界进而将目光聚焦于人保部,希望人保部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能对《劳动合同法》阐述不清的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 4 n! t3 j/ E9 _7 i8 {% S8 X5 Z8 L
然而,一位接近人保部的专家对《意见》的起草时机表达了担忧。受制于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意见》的起草过程注定充满波折。“如果制定规章,肯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时候弹性变小,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负担。” 9 M3 s( r6 {4 A* ?$ W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谢良敏则主张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能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迅速膨胀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出限制。他认为,应该正视《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稳定劳资关系”。
, Q3 Q6 x3 c/ s4 Y 国企规章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9 ~9 w5 ` o! {# I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意见》草案稿的版本,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各个章节,“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此前,外界的判断是,人保部有可能会针对某一方面的制度而单独制定规章。 3 _6 Q H# j' ?" \- n2 G5 ~
《意见》草案稿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J0 z# ]' z9 u% B8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如果有员工在离职后再次返回原单位,此时是否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 x/ {7 y2 s; J, U* |, ~# x
对此,《意见》草案稿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员工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那么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 B0 f' F) G$ N
) a$ H4 Q! f1 M% o4 `( p4 T 此外,《意见》草案稿还提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 - r, I$ S# ~8 e0 L5 o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则表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至于讨论之后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 0 y$ u& i% @3 \4 k0 F
显然,《意见》草案稿对国企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 8 p6 x o9 V% |. b* i, C2 M8 u
《意见》草案稿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通知程序。 : p4 F& Z! [8 `
根据《意见》草案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未履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3条在内的规定,那么就要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 + e* T: w9 d: ^. S1 f2 ^( {5 y. d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4 I: F6 h# Q- Z, y) B0 b+ |4 {
“这条规定将对珠三角的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位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介绍说,在珠三角地区,大部分企业在解雇员工的时候都不会遵守通知工会的程序,因为,很多企业目前没有设立工会。而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也是对企业的解雇行为进行实体审查,比如解雇的理由是否成立,而对于是否通知工会等程序性要求则通常不会关注。
. C) c, G% n" I0 t# I 如果企业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 Z* S) Z1 j/ c
此外,《意见》草案稿还增加了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比如,当劳动者应征入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 H c5 o* N0 C* O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内容。 ( `/ U% j& a- r4 p: b/ f2 B
劳务派遣问题未作进一步规定 & Z. |0 f F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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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4 K$ ?' |( s% N" K+ M0 @' O/ n6 K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后,围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等关键问题,外界一直争议不断。
3 l* ^. y* p6 c! w4 j 人们曾希望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问题作出澄清,但是,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仅将重点放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当时的说法,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9 x5 t6 R( o+ W$ b8 C6 m# z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2 `6 C0 w7 X9 I, E* e, W 最终颁布的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不见踪影。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透露说,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恐将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关的规定将由人保部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解决。”
; g$ \$ ?9 R. O+ G2 h0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由2000万猛增至2700万。
* {0 w* R! @' m0 @0 H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企业之所以倾心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l6 P, C4 t$ A- x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还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则存有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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