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n* v; I# j1 K6 h劳动合同法部门规章正起草 将细化相关规定 5 U9 t; A3 g' C1 z; a7 @
: `- q8 p" F; s5 A! k7 D4 z# ] 据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8 p* X/ g7 q& v! e. S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后,围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等关键问题,外界一直争议不断。 ( z4 U& ~8 T6 L# G: b9 g
人们曾希望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问题作出澄清,但是,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仅将重点放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当时的说法,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 A8 @6 Q) n7 b; u0 r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0 D6 P8 w3 ?' A5 N( o 最终颁布的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不见踪影。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透露说,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恐将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关的规定将由人保部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解决。” 3 z6 c1 H; m- _. W/ v# E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由2000万猛增至2700万。 - e9 h# r" t0 N" l! m8 b) F'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企业之所以倾心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 u# @# g+ q# K( k R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还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则存有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 f0 j- O0 ^; M( U: t: @6 {9 p日前,有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人保部目前正在起草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 z1 T+ D$ f$ v. G: g3 d, N
知情人士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暂定名称为《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一版《意见》草案稿据透露,该意见草案稿共有40条,内容分为七章,围绕适用范围、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中止,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
! ~' `4 H( H% W9 v. T9 l8 l 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争议从未间断。外界曾对国务院法制办主持操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寄予厚望,但是,2008年9月19日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切的问题,包括劳务派遣的严格定义。因此,外界进而将目光聚焦于人保部,希望人保部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能对《劳动合同法》阐述不清的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 4 `/ T8 i! d% A( V6 m2 j2 I
然而,一位接近人保部的专家对《意见》的起草时机表达了担忧。受制于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意见》的起草过程注定充满波折。“如果制定规章,肯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时候弹性变小,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负担。”
' @7 L0 a: e: i: d& _+ Q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谢良敏则主张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能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迅速膨胀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出限制。他认为,应该正视《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稳定劳资关系”。
/ Q9 e2 Q2 ^# ~( o' Q; X 国企规章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 ?; |" C- r$ s. G* m; G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意见》草案稿的版本,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各个章节,“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此前,外界的判断是,人保部有可能会针对某一方面的制度而单独制定规章。 ; R; B8 {( F' Q# N ?$ v& E
《意见》草案稿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6 A1 z( |4 R6 i/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如果有员工在离职后再次返回原单位,此时是否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5 g& e. Q+ C8 E2 f4 n5 M: y% u
对此,《意见》草案稿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员工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那么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3 C( @4 u3 Z& ?# k! U
' N+ I/ F0 @ M* w2 l( I0 l 此外,《意见》草案稿还提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 ; r7 I. W0 u# q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则表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至于讨论之后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 / Z2 u( c! H( x/ p# P Q
显然,《意见》草案稿对国企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 4 d& r0 s2 d8 _1 B. O1 q
《意见》草案稿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通知程序。
3 m, Z9 v3 X, w5 y: L 根据《意见》草案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未履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3条在内的规定,那么就要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 ; P* x) m5 A6 \5 S0 p( B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8 `7 K! ~) S y- m, A2 l1 m “这条规定将对珠三角的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位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介绍说,在珠三角地区,大部分企业在解雇员工的时候都不会遵守通知工会的程序,因为,很多企业目前没有设立工会。而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也是对企业的解雇行为进行实体审查,比如解雇的理由是否成立,而对于是否通知工会等程序性要求则通常不会关注。
( L7 ?* q3 L# ]3 D8 l8 L- W 如果企业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4 V2 Q% E7 E. O7 z6 C E 此外,《意见》草案稿还增加了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比如,当劳动者应征入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 L: r) K4 i- W% j, W8 h; o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内容。 : F% t- R2 n7 [- Y; {/ D
劳务派遣问题未作进一步规定 + _7 y# g+ r a; U
% P4 l6 C7 h1 q, Z e* Y 据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 d- r8 r5 ^1 N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后,围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等关键问题,外界一直争议不断。 : r" }) `: {6 `& V" X5 T0 W
人们曾希望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问题作出澄清,但是,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仅将重点放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当时的说法,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 _" \1 ]4 ~: Q1 x3 w4 ^/ R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1 n6 t5 l, z4 ` 最终颁布的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不见踪影。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透露说,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恐将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关的规定将由人保部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解决。” 4 N' `$ J# F-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由2000万猛增至2700万。
7 R N9 e6 M9 F2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企业之所以倾心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x2 z6 [5 k% d5 O" k+ o8 J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还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则存有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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