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7 [. f! b% [' I+ f6 |; z, T3 P
劳动合同法部门规章正起草 将细化相关规定
' ]1 g8 i' ?3 H) o) M
% N/ C% K z# O 据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 ~) U& Z# q f$ |$ _. ^; u5 A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后,围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等关键问题,外界一直争议不断。 . P8 L' W) s# Y5 A' l& L
人们曾希望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问题作出澄清,但是,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仅将重点放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当时的说法,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6 Z; n$ f7 G* J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1 F; i4 @2 |4 p" z6 [% B* \ 最终颁布的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不见踪影。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透露说,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恐将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关的规定将由人保部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解决。” K2 D1 p5 m. q) }3 b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由2000万猛增至2700万。 ' D4 B S/ z, ^6 R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企业之所以倾心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B. {$ F3 h4 A; Q, G0 `( B( r( c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还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则存有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 \" Y) Z# n5 y. [; v, ?日前,有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人保部目前正在起草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 `* G! D! m. U; _8 ~
知情人士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暂定名称为《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一版《意见》草案稿据透露,该意见草案稿共有40条,内容分为七章,围绕适用范围、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中止,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
: O/ [! p+ K$ }7 h S+ C; ]' i 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争议从未间断。外界曾对国务院法制办主持操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寄予厚望,但是,2008年9月19日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切的问题,包括劳务派遣的严格定义。因此,外界进而将目光聚焦于人保部,希望人保部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能对《劳动合同法》阐述不清的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 % c2 ?) l, o% L# G# x0 e9 q4 ?
然而,一位接近人保部的专家对《意见》的起草时机表达了担忧。受制于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意见》的起草过程注定充满波折。“如果制定规章,肯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时候弹性变小,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负担。”
8 {& A+ v6 {1 m3 T; W7 P6 S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谢良敏则主张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能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迅速膨胀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出限制。他认为,应该正视《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稳定劳资关系”。
! ?5 y& U6 {" ~7 E! ^% D 国企规章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 b, }- P. P I! ~ |, W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意见》草案稿的版本,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各个章节,“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此前,外界的判断是,人保部有可能会针对某一方面的制度而单独制定规章。
+ L/ [4 ~$ E& Z 《意见》草案稿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 ^& ?0 ?- a/ D+ d- Y. J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如果有员工在离职后再次返回原单位,此时是否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 v- B. y- B4 U; U对此,《意见》草案稿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员工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那么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3 z+ d0 |; p6 \$ {7 S# M3 w
- ~* M7 o/ _6 I5 I 此外,《意见》草案稿还提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
" y5 ^ [0 f6 k0 c$ Y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则表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至于讨论之后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
2 ` o( K7 {# I5 ?$ G 显然,《意见》草案稿对国企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
" \, e! o% i% ]# H6 n 《意见》草案稿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通知程序。
2 H: N/ ]. ~" A3 V7 F' L 根据《意见》草案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未履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3条在内的规定,那么就要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
/ }# n& G" x) x/ I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3 x# f2 x. N2 A “这条规定将对珠三角的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位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介绍说,在珠三角地区,大部分企业在解雇员工的时候都不会遵守通知工会的程序,因为,很多企业目前没有设立工会。而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也是对企业的解雇行为进行实体审查,比如解雇的理由是否成立,而对于是否通知工会等程序性要求则通常不会关注。
0 r6 q% `, Z# ] 如果企业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9 h5 G9 Q4 W/ {) x1 k9 K" B
此外,《意见》草案稿还增加了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比如,当劳动者应征入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 ?4 U# {/ a$ E; Q- o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内容。 % j' X5 U6 T/ i+ J
劳务派遣问题未作进一步规定
: g1 k7 H- P/ @4 ?' A8 i( O, n) S% C, a; X( ^; g9 s
据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8 Y, g9 }8 i6 P6 I! x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后,围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等关键问题,外界一直争议不断。 6 b( m$ h: v% U& Y6 B4 S7 j$ n, N
人们曾希望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问题作出澄清,但是,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仅将重点放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当时的说法,是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 n8 k" B5 e# X7 _% K: {$ K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1 d( B7 x( a9 |2 m% b 最终颁布的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不见踪影。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透露说,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恐将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关的规定将由人保部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解决。” 2 i% W3 u/ k3 D4 u7 B" I, O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由2000万猛增至2700万。
: t3 t8 B# A1 m1 d2 K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说,企业之所以倾心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5 J- G5 Z5 ~. c( @8 l- J* @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还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则存有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