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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I/ z& q: I" j& u$ K公司现要用工一人,担任公司销售岗位。此人(女性),目前52岁,原来是农民,后来90年代开始在平安做代理人(和公司非劳动合同关系,代理关系)。 公司认为她已达到退休年龄(女性,非干部编制),因此想以特殊劳动关系进行用工,不进行四金缴纳,但是给公司其他福利。 她本人现在去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了《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大致内容如下: 奉贤区社保中心: XXX同志因超龄原因,档案于XX年X月从本市XX转入我地区,现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符合领取《劳动手册》条件,故请你中心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等手续事宜。 现在她本人要求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现有疑问如下: 1、她是农民,之后无任何用工单位,不受退休年龄约定? 2、她本人过往无社保,如果公司用工,按劳动合同法终止条件,要满足其领取法定养老金条件,公司应缴纳15年养老金,如果其不受退休年龄限制,该如何处理? 3、她开具的《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是否可要求公司必须为她缴纳社保?公司与她签订特殊劳动关系合同的做法是否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