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258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诉单位就业年龄歧视被否

[复制链接]

164

主题

9

听众

201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注册时间
2009-4-10
最后登录
2014-10-23
积分
201
精华
0
主题
164
帖子
44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9:5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3 [5 E# O G7 W S5 X: a4 M2 o2 h
+ E( G' Z) h/ |* M6 z, {4 [

王丽娜


( n% @* |# U2 j5 e" {$ p& P1 K$ J0 N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53岁的刘先生称单位因他年龄大,而给予不公平待遇,因此拒绝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致使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单位对他实施了劳动就业年龄歧视且给予损失赔偿。近日,东城法院审理后,否认了刘先生所称的就业年龄歧视,但判令单位补发工资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8000余元。

    刘先生2年前来到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门卫一职。刘先生称,因年龄大,单位一直给予他不公平的待遇,其他员工都享有社保、住房公积金、误餐补助、年终奖等,唯独他都没有。200712月,单位要与刘先生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刘先生认为自己在该公司一年多,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有关规定,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

    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确认单位对他实施了劳动就业年龄歧视且给予他各项损失近3万元。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及保险,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予以补发。“但住房公积金不同意支付。误餐、通讯、交通补助等,公司未对刘先生任职的岗位设立。”另外,双方解除合同是因合同签订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性质不同,安排不同的工作时间和待遇,并不存在刘先生所称的实施了就业年龄歧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公司补发刘先生的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8000余元,并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 N3 h ]1 q2 W4 O1 k6 q3 j: i( b! i0 k8 H; O 3 G% T% g% \6 \: e; }7 |8 I+ G4 G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蹲着玩尿泥 + 10 鼓励分享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