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例,想请大家一起讨论:
" Y/ O, C) s. }* M4 V# ^' {4 w5 x5 ^ A员工自08年8月20日加入B公司(该公司原在上海办公,2008.9.24日办公地点搬迁至北京,2008.12.02办结工商注册迁转手续,正式注册至北京,1月办结社保登记证开始为员工在北京缴纳保险)。08年12月8日A员工提出离职,办结离职手续后随即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仲裁,申诉:1、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赔付。2、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未予缴纳社保,请求补缴社保,并且赔付因未缴纳3个月社保应付的半月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 0 v3 ]! |2 M( S9 _, |4 y
在仲裁庭审中员工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其中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中的原因一栏,员工填写的解除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员工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属劳动法36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进行经济补偿。员工辩称“自己是弱势群体,怕公司不给结算工资,不敢说出真实的离职想法”,但并不影响由于公司未缴纳保险,员工提出离职的事实。最后针对员工的第二项主张仲裁判决:A员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言行负有民事责任,虽员工称是由于公司不与其签合同,不为其上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证据显示其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A未能提交能够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非本人真实意愿表示的证据,故对企业主张予以采信,驳回员工30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同时在原公司注册地上海为员工补缴社保。
5 S5 X; a" T6 Z" j3 S7 O2 V5 |3 _ 员工认为1、其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不支持在上海缴纳社保。2、对仲裁判决的不支持3000元经济补偿不认可。并针对上诉两项向法院提出上诉。 8 [" f* z' O; a5 z
究竟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 _7 ]7 l/ H2 ^0 Q y" i
备注事实:1、企业确实没有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 b/ u: i: r, A( F% l2 @, W 2、员工在职期间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 m( A7 q9 v r; e 3、企业发布通知请当月入职员工到人资办理合同时A员工不在当地。事后员工未就保险和合同一事同公司进行过沟通,直接诉诸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