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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quote] 原帖由 明明懂了 于 2009-5-8 16:08:00 发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2000年 [/quote]
应还要加多一个月,未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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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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