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应按什么基数计算?每月基本工资或底薪?还是月总收入? 应当以正常工作时间时每月固定部分的工资数额为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和提成、奖金这类不固定的工资项目,如奖金是每月固定可得的,也算入工资基数之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 第二十二条 计发加班工资的有关问题 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 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实行“月薪”制的,该约定一般应视为有效。此时,劳动者的基本时薪按下列方法确定: 1)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 +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150%或200%) 2)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36小时×150%或200%); 3) 如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且无法区分的,则劳动者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中可一半按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计算,一半按休息日工作时间的标准计算。 劳动者每月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3 G h8 M1 f' U" _《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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