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题目,上海高院把这样一篇东东定义为“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既然这么正式的发文来说明这篇“意见”,那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肯定不仅是参考,而是按照意见执行。 我国目前的正式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 如果上海高院有司法解释权的话,这篇“意见”明眼人一看就是司法解释,是上海作为地方对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的司法解释;因为没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司法解释权,所以改头换面为“意见”。
3 V" P; s* b) P/ G/ H6 y! H2 \2 D 某个地方的特殊与标新立异已经成了习惯,也成了共知的所谓“先进”。在很多地方都踏实追赶的时候,您就一个人躺在“先进”的摇篮里睡大觉吧。
) I- q j0 W) d. Z" Z" j2 h5 { 俺不是法律专家,但俺知道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