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5年7月入职,签订了为期1年用工协议,到期之后,仍然在该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期间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很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 奖金是由主管发放,签字也由主管签字,再由主管具体分配,几乎天天要加班, 平时加班不算,六日加班给20元, 现欲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 2008.2.1---2009.1.30的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 2009.2.1--2009.4的双倍工资(未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据说不支持) 2.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个月工资(05.7-09.4) 3.加班工资 请问上述要求是否可行, 另外,在庭审中,工资由单位举证,加班举证责任为劳动者,但证据由单位提供,问题是, 如果单位拿不出有劳动者签字的考勤,和工资记录,是否认为该证据不采信, 实际上公司的考勤和工资完全由各部门主管掌握,说白了,他说给多少就是多少, 从来不签字的,我在庭上要是承认了这点,会不会造成仲裁庭采信单位的证据, 认为我没有加班呢,因为我们不打卡,也不签到的,就是主管随便记的。 如果我承认了,工资、考勤确实不签字,那么责任是由谁承担,还是双方承担。
如果我找到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符合民法有关证据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证据而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对 对方当事人不利,可以推定该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原文记不清了, 大概就是如果我有自己工资标准的证据证明公司在作伪证, 那么就可以推定我的主张成立。我想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算。
还有就是,举证时间,和证据交换,我想问一下, 可以在证据交换期间,不出示,到庭上,在出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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