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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向左?向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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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20: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4 N! m! L& f  M案情经过:
+ d" J' S* o$ Y1 G. y    本人于2008年6月30日入职,于2009年4月13日离职,合同期限25个月,自2008年9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期间不上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公积金。天津市有很多私企都是这样,好像是一种惯例。
) s( {4 F, ?  U5 U2 \/ i    在2009年3月8日经医院诊断怀孕53天,并告知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4月13日我提出了辞职,主要原因1、长期拖欠工资,并出现欠缴保险费的情况;2、因我妊娠反应严重,有一段时间经常请假,所以老总不太高兴,总认为我是故意不上班;3、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几位老总之间好似军阀温战,没有一个人会站在公司发展角度看问题、解决问题,这是辞职的最主要原因。1 u5 w3 d( ]% p7 Z( i' H; I
    辞 职 信
  A" L- T+ W3 a% \$ r* k尊敬的公司领导:0 g/ V  o% u. p
我来公司已经10个月了,好快呀!在这10个月里我对公司已经产生的了一种感情,但现在我不得不要跟它说再见了。
3 Z$ m) W2 a2 v& T1 {我想,是因为失望吧!!!!!!!!!/ w' v; Z2 q/ E- M& L
原因一:公司成立至今,人事部充当着“准刽子手”的角色,使其成为权力角逐的工具。斗来斗去,受损失的不是“你我他”••••••" M+ q/ N6 d' d- B  I
原因二:我无法忍受您“拍脑门式”的管理方法,一会一个主意,使我们无所适从,工作根本找不到方向。以下几点你无法以做到1)不能明确有效的设置正确的工作目标;2)不能有效地管理团队内部冲突;3)不能公平合理地控制分配团队资源;4)要有愿望和能力发展指导下属,并恰当授权;5)恰当的赞扬鼓励认可团队成员;6)尊重不同想法,分享知识经验和信息,建立信任的氛围。7 V9 ?$ W! X) R; |) {! @
原因三:众所周知,公司“扯皮”现象严重,为什么呢?其实根本原因每个人都知道一些,唯独您“众人皆醉,我独醒”。典型的官僚“该做决定的时候吧,您思考;遇到困难了呢,您授权!”6 ]9 h; y/ c( q3 ^
我想我说得已经够多了,不想再说了,批准我的辞职吧。
) k0 b: }* M% n+ F6 Y  x0 L& \) X/ _$ K9 @- x2 {* \7 h, N/ I
当我提交完辞职信后,被总经理叫到办公室,我先提出要求公司指定人交接,因为手中掌握着很多文件是需要保密的,他听后指定了总公司人事经理,并说只要交接完就可以离职(以上对话我录了音,原因很简单,因为以前曾出现过出尔反尔的不诚信情况,以防万一),于是在4月15日我和指定接交人办理了交接手续,接交人拿着《交接清单》说去跟总经理说一声,回来后他把我的辞职信拿了下来,并有总经理的几行字,内容大概是不同意辞职,调我去行政部当文员,根据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我看来我有足够的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我没有同意他的工作调整,当天中午离开公司。( o' s+ P# `6 P/ `8 R/ j1 T! _& O8 N
在4月24日我收到公司寄来的通告,说我4月16日以来没有上班,已经造成旷工事实,要我3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落款日期为4月23日。看到通告后我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我的交接手续都已办完,还需要办理什么相关手续,为什么不通过电话联系我,告诉我还有什么没有交接完内。
' q0 D( r5 h- S4 e4 c5月7日我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是连续旷工。此后至今一直扣压我的档案及保险关系。
. ^0 {8 u# `* m7 j0 h. Q& e于是我将“天津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诉至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仲裁。以下以劳动仲裁的决定。8 L6 f$ u: s7 t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津南劳裁字(2009)第186号
1 M9 ]9 H! ?! r申请人:我
$ j6 c( A2 M, j: p% C被申请人: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 {- G; n4 C1 p0 c# ?8 P; L# G0 q案由:二倍工资等4 ?  f$ M5 k2 ^* x5 p# v* i* K
申请人因二倍工资等与被子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组庭审理,现审理终结。& g" _3 S$ h# J! }1 R4 I/ a* P& d; T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08年6月3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被申请人未能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并拖欠2009年2月至3月工资(后来还有4月份)。因此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拖欠2009年2月至3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2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补缴试用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1598.4元;4、补缴合同期内未按月工资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1724.94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强制性规定);5、试用期及合同期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1221元(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6、除2月至3月工资外,总计9744.34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50%的赔偿金,追加请求:1、哺乳期工资24000元;2、2009年5月份到10月份工资12000元;3、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0月份保险11988元;4、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0月份公积金3960元;5、生育保险相关费用13081.58元(产前检查费1100元、手术费3100元、生育津贴8881.58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为申请人转移保险与档案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拖欠的工资予以先行裁决;8、裁定促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变更请求:变更第六项请求为2009年2月至4月拖欠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3000元。
  Q, p. y" S, t  R5 d+ ?( Z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2009年5月13日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称:拖欠2009年2月、3月工资事实存在,2月份工资确实没发。现在企业处于困难时期,一旦有钱会立即支付。对于试用期社会保险问题遵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申请人于2009年4月13日提交了一份辞职信,但当时公司没有批准,建议调岗。申请人人事岗们没有交接完(当时出具了《交接清单》),但申请人4月14后未来上班,5月5日因申请人旷工,公司予以辞退。# s5 U( v0 I/ J% R3 f8 h8 e, Y( q7 J# p& I
    本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8年6月30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作内容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双方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16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13日将辞职书递交被申请人处黄繁荣,此后未到被申请人处。2009年5月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旷工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工资明细及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2008年4月13日辞职书、公告及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疑问:我认可的是已经接到了公告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对其中内容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显示,“连续旷工2天或月累计旷工3天者将视为自离职,年累计旷工5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疑问:对制度内容认可,但对我是否行成旷工事实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工资明细显示,其2009年2月份至4月份工资分别为1908。45元,1510。51元、533。04元,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庭审中申请人表示第一项请求系2009年2月份至4月份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第二项请示的时间为2008年7月29日至9月29日;其第三项请求、第四项请求均要求以现金形式补偿;其第六项请求系因被子申请人拖欠工资,要求50%赔偿金;期第一项追加请求为自2009年10月23日起1年的工资;其第5项追加请求的费用尚未发生(疑问:如按仲裁所说,那么企业不就可以随意解雇怀孕的女职工了吗?只要不发生费用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撤销其第八项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促裁费用的请求。+ n4 t4 n; S$ F/ e* U9 Z, n
本庭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人事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系期工作职责,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系期主观造成,故其请示的二倍工资,本委不予支持(疑问:也就是说所有的人事管理人员只要企业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就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另找工作;二是忍着不能出声,也没地儿说理。那么一些遵纪守法的企业不就“吃夸”了吗);申请人请求的2009年2月份至4月份工资及其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很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申请人请求以现金形式补偿其社会保险,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疑问:仲裁人员在审理过程中问我,保险部分是否要求以现金形式补偿呢?我说可以,现在回想起来,是否含有诱导成份呢?);申请人请求的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0月份工资,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0月份社会保险,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三十条、《违反和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及天津市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C' b  z5 [) B  a4 q' j% W
一、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2月份至4月份工资3952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8(疑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元,共计494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3 O, Z% W: Z" q2 Y
二、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时起3日内办理。( B7 @6 u, M" ~; c
三、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E# f/ u2 i! P. K后续:
. _6 B; `" _6 K0 l" P) d: i! [我于6月18日拿到《裁决书》,18日我联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问什么时候可以执行裁决内容,他们通过一名人事专员回复短信给我说转天可以,在19日我来到公司准备拿钱,但财务人员只给了我1900多元,我问原因,他们向我出示了明细:公司在4940的基础上扣除了我已经在5月底领取的工资1510元,还扣了一个我从不知道的违纪罚款1250元。于是公司最终没有在3日内执行裁决书内容,我没有领到那此钱,也没有为我转移保险及档案关系。
! R; m& }0 b% n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5-2 17:04 编辑
- Q7 \) a8 h8 Y& C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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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0:1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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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个人之见,你错就错在辞职,应该是直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拖欠工资、不交保险,那样你的胜算会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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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2:3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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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应该申请仲裁,不要写离职申请,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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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6: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劳动争议,向左?向右?

楼主此次仲裁有几项失误:& ?0 s' C& z; q* Z 1\楼主可能不知道,提出劳动仲裁的时间已经由2个月,延长至一年的时间了,你完全可以在生育之后,追偿因未上生育保险而企业必须承担的生育的费用(产前检查\手术费\剩余津贴等),这样仲裁机构就不会驳回你的申诉了. ! f& n: ^, z7 n) V2\你不应该提出辞职,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因为字眼上的差异,企业完全可以说是你自愿离职的,对于自愿离职,企业可以不必承担离职后产生的任何费用. 8 F0 w L H: y$ k8 w" `* M. u4 L! ]- w" l2 c 3\要求企业上保险,没有必要提及需要上的金额,反正企业要按照规定给你上的,如果企业想协商给一定的现金解决,要由企业确认,自己不主动要求.这样仲裁机构就没有理由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了.0 \4 W, `& O3 g8 S7 i, U 5 q% Y+ F8 J4 Y8 |0 A [, p% r4\关于违纪扣款,单位要把违反的企业文件找出来,说明你违反了哪条\哪款,让企业证明这个文件是由你本人确认知晓并且同意的.6 w4 i1 x @) f# q3 ?! Y8 { $ ], L6 F% Q' c% A5 j) U$ R& D以上这些你都可以追溯回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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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20:3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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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好烦哦 / r" L' f, P3 P6 {& Z我最近也在为辞职的事情烦恼 ! \2 n# u) l: I7 k想一直请病假,让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主动提,可能之前扣除的培训费(相当于押金)就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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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申请》是最大的问题:辞职申请中辞职的在个原因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们支付经济补偿。

) r/ `9 x/ D1 W- |

2、2008年7月30日至2008年9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得到支持。

( C! G& s0 H( g# T

3、拖欠工资及50%赔偿金应该得到支持。

* ^5 G2 Q' h' q2 p' _

4、社保需要到社保局投诉,公积金需要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 E: P5 }' V+ Y3 [' _- L7 M1 n, b

 

' v) Y5 `+ q0 A9 Z

建议LZ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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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仲裁的判决,有明显偏袒单位的倾向,建议向法院申请诉讼,对于单位未执行的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申请你应得的权利,公司的制度应该公示并向劳动局备案,你单位做了吗,没做他对你的除名都没有依据,另你就算申请辞职了,但公司对你以违反规章制度进行除名,就明公司对你的辞职申请未予受理,公司辞退了你应该给你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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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第一,因为你是负责签订合同的,所以,关于未签合同的两倍工资,法院和仲裁委是不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真的是不想跟你签合同才可以追讨;第二,遇到单位违法,不应该以辞职来离职,应该提请仲裁或者到劳动部门举报来争取离职,那样才可以用经济补偿金。现在,你的辞职信已经存在,即使到了法院,也可能只是维持仲裁委的裁决。至于公司拖欠你的费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要求法院封存财产。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意气用事,写辞职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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