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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
% [; d' e. S4 R3 j4 J! l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操作口径本人参加的培训资料
~8 ^! |* D* [+ E一、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 F& S: \- d% G: M! [4 q目前,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但是,由于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为此,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要求适当放开外省市户籍各类人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呼声较高。为了有利于本市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有利于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予以调整,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 2 p: N7 J4 m! ]& F2 r& j' I
二、哪些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5 u' P5 z" F$ r% W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包括已经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按规定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除外。 ! p) E& b- @6 I, z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5 v1 N, B" N/ d# Z# q9 w4 V) f0 E. F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7 q0 j. @% [ q, y4 Z1 S, Y, ?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或者为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员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I9 r* x. N; d( C8 P& Z' n
如,本市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 M" W7 Q2 l' S0 \0 [6 k
按现行规定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范围仅限于本市户籍人员,因此,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4 |/ K) F n( a" a四、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如何确认?
# s* f) A6 k! O( M) M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向单位如实申报个人户籍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 r8 d# }( @- s- Z1 J2 \; \
五、《通知》下发后,单位新录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如何参保?
4 ]& x% ~% f- X1 j4 A考虑到《通知》下发前,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按原规定参加了综合保险,为确保参保政策前后平稳街接,单位新录用和原已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按以下要求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 T; t! r/ s! q8 o4 c. v: M, o: S一是《通知》下发以后,单位新录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保,即城镇户籍人员不再参加综合保险,而改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7 V6 k. R- V4 \: ~4 E3 r A
二是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属城镇户籍的,合同期满以后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8 k7 R3 F2 P" b" t. v三是外来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在合同期内,如果单位与个人协商一致,可改为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G- f8 c+ V8 R- _" ] m) P: q六、为什么要设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条件? $ v/ b* ]+ k, K, `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保人员退休的年龄条件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缴费条件为累计缴费满15年。由于目前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衔接办法尚未出台,如果不设定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年龄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将无法确定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待遇,因此,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本市暂设定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条件。 3 {5 S1 @' s% L- w! m" h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可继续在本市参保。
$ v. _% n: B# ^# A9 G/ f七、外来从业人员除了参加养老保险,是否还要参加其他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以及比例是多少? / }9 X' i; K) s# Z. Y
为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平等的参保权益,按照《通知》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参保缴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 p+ n6 X- L7 \. E3 o八、如何看待外来从业人员原参加的综合保险与现参加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4 O' E `. P" _: p* y按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及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后,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 H8 S+ h5 [( V4 R) x3 u由于综合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虽然都属社会保险,但是两者在具体办法上存在差异,参保对象、保险种类、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水平均不相同,综合保险中的医疗和工伤待遇在参保人符合条件时均已兑现,养老保险在缴费满一年以后,其待遇也已经予以兑现。因此,原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 + N' w! p1 `' a+ }
九、外来从业人员原在外地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9 U$ Y# n- U" [% c: y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衔接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本市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