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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厂有位员工王某于09年3月17日入职,09年6月16日下午下班后跟车间俩同事在自己租的房子处喝酒,期间,王某跟刘某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刘某情急之下用刀误将王某杀死。公安现已将刘某逮捕,现在有个问题摆在我们人事部的面前:该不该对王某的死负一些责任,应不应该对王某的家属给一点抚恤金。厂里领导的意思是:这事不关厂里的事情,是他下班后个人的行为,因此厂里一分钱都不给。但我觉得领导这样做太绝情了,多多少少应该意思意思。求高人帮忙。(注:王某还未跟我们签劳动合同,我们人事部正准备跟王某签劳动合同时,他就出这事意外死亡,所以尽管我们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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