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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J0 O: W2 T m. W
! D8 q6 ]& Y) C2 l* q4 K- p如果说A是某公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员工,但A得到另一家公司的offer,必须在6月30日上班,那么A根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可以离职,所以A于5月31日提出离职申请。对于这样核心员工,淡季又很难招到的话,公司应该不会是像上述案例那样5月31日接到离职申请,然后6月3日就给他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吧,公司按法律走的话,会批准是6月29日。
( R4 D! l( R& b- t" k- ]) d如果反过来,A员工只是普通的员工,走了对公司也无影响,或者该职位的人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招到的话,那么公司肯定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提前批准,但是员工并不希望提前离职。
$ [; a8 F: G; r* L, `+ \ ^+ k2 Q, C5 f
虽然我说的很啰嗦,但我觉得这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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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 A& {& y" r上述案例的仲裁结果,我是非常赞同。3 E& x: F! a+ V
$ }/ Z% P8 }8 p, Z y$ ^不过在现实的工作中,很多是不规范操作,可能是员工急着走,也可能是公司希望员工早离职也没有关系,然后协商,就没有出现提前30天就可以离职的情况了# f0 E( d. Z$ B5 H1 T( o: C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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