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1.目的
为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各部门由部门经理指派专人协助考勤管理。 3.制度内容
3.1 人员出勤 3.1.1公司实行40小时/周定时工作制。每周为5个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配送中心员工除外)工作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外出用餐顺延至13:15上班)中午休息1小时(含就餐时间)。 3.1.2刷卡说明 1)公司实行刷卡考勤制,不含总监及其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 2)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刷卡地点依规定刷卡。一般情况下,需要每天2次刷卡。 3)上班刷卡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前30分钟以内刷卡。 4)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次的罚款,如重复违反将视情节严重给予书面警告、记过。 5)员工因公事或合理原因(包括外出、出差、休假等)和因个人原因(包括忘记打卡或未带、遗失考勤卡)导致上、下班未打卡、全天未打卡等现象,均应于次日填写“缺勤说明单”呈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签字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处备案。否则将作为旷工处理。 6)因个人原因(包括忘记打卡或未带卡)当月累积未打卡二次以上,超过次数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年累积十次以上,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依此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7)因考勤卡失灵、考勤系统故障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打卡者,应于第一时间提交缺勤说明单呈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签字核准后给人力资源部。 8)员工考勤卡丢失,员工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承担补卡成本费用(¥:10元)。 3.1.3迟到和早退 1)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含)到岗的,视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含)离岗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2)10分钟内(含)迟到的每次扣款5元,10分钟以上20分钟内(含)迟到的每次扣款15元,20分钟以上30分钟内(含)迟到的每次扣款20元。第5次迟到起,每次以月基本工资的10%计扣。 3)早退每次扣款20元。3次以上早退,每次以月全额工资的5%计扣。 4)迟到、早退年累积35次以上,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依此作为年终考核依据;迟到、早退年累计50次及以上的,公司原则上在原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聘。 3.1.4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离开公司者,应先至《外出登记单》登记后方可外出;如未登记或登记后,经公司核实为员工外出办私事的,视情节轻重扣款50-100元。 3.1.5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上班时间30分钟后,午餐时间前打卡到岗者均旷工半日; 2)下班时间前30分钟离岗者均为旷工半日; 3)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或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且无正当理由者;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限不归者,均视为旷工。 4)委托和代替他人刷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双方均视为旷工,并给与纪律处分; 5)上班或下班未刷卡,规定时间内又未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缺勤说明单的;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3天以内的,按旷工全额日工资的200%计扣工资(包括当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 7)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3天以上(含)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8)旷工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 3.1.6
出差 1)员工出差前,应将出差申请单交于人力资源部处,及时登记预计出差时间和出差地点,并在出差回来两天内与人资部进行确认。 2)遇有特殊情况,员工无法至人资部登记的,可先行电话通知人资部或由部门经理指派的专人告知人资部,在出差回来两天之内与人资部进行确认,并补齐相应手续和书面单据。 3.1.7
加班 1)本着以人为本和维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日常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原则,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加点。 2)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公司可以根据员工加班的时间酌情予以调休,调休2个月内有效(以自然月计);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费为日基本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日基本工资的300%。加班的依据以经过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及实际刷卡时间为准。 3)凡员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超过21:00的(以实际刷卡时间为准),公司补贴餐费10元/人。补贴的依据以经过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的餐补申请单为准。 4)遇公司重要工作安排,需要员工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至次日的,由部门助理统一填写加班申请单,交经理批准经分管总监以上级领导(含)审核后方可进行安排并至人力资源部报备。依据实际刷卡时间,加班至次日凌晨0:30的,可在次日上午调休半天;加班至次日凌晨5:30的,可在次日调休一天,过期作废。 5)如在加班期间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并视情节予以书面警告、记过等惩处。 3.2 假期管理 3.2.1
法定假日 1)元旦 2)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二) 3)三八国际妇女节的下午(仅限女性员工) 4)清明节 5)五一国际劳动节 6)端午节 7)中秋节 8)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3日) 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享受全额工资。具体放假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通知。 3.2.2假期种类: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产假、工伤假等。 3.2.3休假程序 1)员工休假须办理相关休假手续且得到相关领导的批准后,方可离岗。 2)员工休假1天以内(含),由其直属主管批准,经部门经理审核;1天以上3天以内(含)的,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呈分管副总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批准后,总经理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部门经理不在的前提下,可越级审批。 3)除法定假、工伤假、丧假外,事假、病假均应提前至少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部门同事、亲属向本人直属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休假论,并于事后两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婚假、产假、一次性休年假等应提前至少一月办理申请手续。 4)休假、销假及相关证明文件应于假期结束后两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2.4
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申请事假。 1)公司实行事假无薪制,一日事假扣除全额日工资(包括当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 2)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 3)员工事假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2.5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 1)病假必须出具区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病假最小单位以0.5天计算。 2)员工未超出半天的病假,无需就诊证明,但此种情况只允许员工每两个月出现一次。 3)员工应在病假结束上班后的次日内,将病假证明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的请假单提交人资部。 a.年累计病假天数15天以内(含)的,按全额日工资的30%计扣; b.年累计病假天数15天以上,3个月以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c.员工因病医疗期在3个月以上,则按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2.6婚假 1)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入职后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晚婚员工(初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含双休及节假日)。 2)员工休婚假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结婚证书并将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且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且婚假不能与年假连用。 3)婚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 3.2.7
丧假 1)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员工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配偶去世时,可给予3天丧假;员工及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可给予1天丧假。 2)丧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 3.2.8
带薪年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结算天数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旷工2天以上的;(已休当年年假的,扣减次年的年假天数)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首次享受年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上年度实际出勤日/上年全年应出勤日×5=年假天数,计算结果取整数,不足一天按照一天计。 3.2.9
产假 1)产假享受范围为公司女性正式员工。员工必须在决定休产假前一月通知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以便确定休假天数、上班时间、工作安排和工作交接等问题,假期申请使用请假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需提供子女出生证等相关证明,休假时间连续计算。 2)女性员工生产,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15天为产前假,产后75天(产前假按国家规定不能挪至产后使用)。首次生育超过25周岁的可累加晚育假15天;一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累加产假15天;在国家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相关难产(剖腹产)情况证明后,可累加15天难产假。 3)女员工育婴,婴儿一周岁以内的,每天给予哺乳时间1小时。哺乳时间必须为固定时间段,由女员工本人与上级主管确定,不得因此影响工作。 4)配偶分娩可一次性休护理假10天(含双休及节假日)。 5)产假期间,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 3.2.10
员工因工负伤的,工伤假期及待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工伤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该员工所属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报告。工伤假期间享受80%全额工资。 3.3 附则 3.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监控执行和解释权。 3.3.2
各地办事处可参照本制度制订该地区相应的实施细则,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3.3.3
本制度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3.3.4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作废。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劳动法律 法规执行。
本帖最后由 鸣天 于 2011-4-8 09:24 编辑 <br /><b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