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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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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3:1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下属全资子公司关闭,有6位员工协调安置到其他子公司工作了近两个月了。现他们提出对安置的工作不满意(主要是觉得待遇太低),要与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要求对他们按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请问有谁知道:1、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依据是什么?2、如果单位不补偿,走劳动仲裁,单位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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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3:2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是员工自己申请辞职,无需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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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7:3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楼主的问题很好,也很棘手。呵呵,说说我的看法吧。6 i& H- C+ Z( r6 t8 i 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之间,因为工作需要,经常会存在人员调动的问题。职工觉得可能都是一个集团,调来调去,也无所谓。但是这种情况,很容易留下隐患。/ e: r$ O" t1 O' E' g/ j 情景举例:; j4 z* |. Y' W) D 职工跟具备法人资格的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因需要,调到集团下属的另外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乙公司。 3 E2 `& |6 f1 D可以如此操作: " D" y- N- R+ W& M; p& ?; ^如果是职工自己申请调动,那么你可以让职工现在甲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到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k# \) [& y. P- K# J$ z如果是公司安排调动,应同样办理合同重新签订手续。如果员工要求补偿,则他去乙公司,可以按照新员工对待;如果他自愿放弃补偿,签署协议后,公司可以保留他原有在甲公司的相关职务等待遇。4 R) T* @0 f1 K3 A; H8 O4 }; Z# I 3 Q# Z4 R5 h+ j% u2 ~" M从法律上来说,甲公司关闭,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不安置员工工作,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0 o. O2 r/ i/ F8 i) P; ^/ O" s/ Z4 a但是现在企业安排了员工在另一个子公司就业问题,他们觉得待遇低想申请原来的经济补偿。这就属于当初留下的隐患。( H- w8 _: O( E3 u/ H 关键在于,他们现在的合同是怎么签的??跟哪个公司签的??? 3 d/ [; M* F1 x- _; b b3 }如果员工申请仲裁或上诉,我觉得企业的赢面不是很大。不过还是要看法官啦。呵呵 0 X) j5 |* s5 L* d5 E$ f3 g, Z; ]! i/ H供你参考! 8 a5 W3 M1 R: s. j/ w$ r - Q$ H+ A6 a( [+ ]: ]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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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8:1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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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析的挺好的,很有参考价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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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8: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提出离职是不用给的,反之就要根据员工实际的工作年限给补偿金。 k: w$ ?2 _7 h! g; ?其实很多单位都不会注意到这条,这一条对要解除员工又不想给双陪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看人事部管理人员要如果利用了。(供参考)如有其实意见也可MSN交流:[email]manyi.wang@hotmail.com[/email]# A2 E% a r. W; ~" d1 ~% Z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 W$ R6 s) Y4 ^. u) T4 H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F' y7 Q* K5 Z2 g; n, D 5 O; L" B8 s- E3 a' B5 X& _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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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1:2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应该支付 7 E. O0 Z7 @# N.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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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1:3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应当赔偿% W2 q |9 U5 c5 x' }$ g4 w2 p' F9 W (一)子公司和总公司一样., f' L" b7 }9 i$ } (二)请参考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 六、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因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出售兼并、承包租赁等引起的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的改变,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与劳动者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l- v( T, `% V" q   如果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且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今后新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 D3 K2 ~, J- Q6 R& H! X & g2 ]- R' c: U5 G( Q3 r2 h0 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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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6:4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支付补偿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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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7: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路上这种情况我觉得补偿是免不了的,一般这种情况很少再补签劳动合同的,从以上楼主分析和提供的案例看,估计该集团公司在处理此事时未事先考虑此事。现在主要看6位员工所在子公司给付的薪酬与原来的薪酬的差距,如果等同薪酬等待遇又有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话是不用赔的;如果薪酬低于原来子公司的,且没有任何文字协议的,要赔,这种情况下赔是由集团公司赔而非现子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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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不是很清楚楼主的情况,主要有几点需要理清:1 {4 O, X! P- o2 h0 r6 U# } 5 ~" Z+ x0 y: G3 U* v6 T"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员工从一家子公司到另一家子公司,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有变更?$ d. {5 ^7 S+ y$ l0 f$ F 5 K3 K& k: W) U& x 如果有变更,则公司需要赔偿他们在之前那家子公司的年限.0 C1 k# Q1 e4 h9 \* ?4 c+ E 9 d6 I- P8 O2 d$ l! {6 F3 F因为,如果是因公司原因将员工从一家子公司调入另一家,且两家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就是说,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了,相当于公司原因致使员工从前面的子公司离职,所以是应该支付他们在前一家子公司的工作年限赔偿金的. f2 w2 v2 A9 J$ c ! E6 j5 E4 a" g- \; A至于他们现在的这家子公司,如果是员工不满意自己辞职,就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了.. g* b- B" \9 g J 1 v( Q# y J7 O' _ 所以楼上同学说得很对,如果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就相当于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了,如果公司要求调职的,就要支付赔偿金. 如果员工要求的, 就一定要写 "辞职申请表". : x' K5 B0 @: }- x+ _-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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