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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289号文: 44条、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47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对方法,个人观点: 1、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其本人基本工资,并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以合同约定工资数为发放标准。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主要包括6部分构成,包括(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在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应该以以上6部分的工资总额作为发放基数,这样就会造成基数过大,补偿金发放较多的现象,为了规避,个人认为,可以在薪酬标准上做下文章,如将年终奖、平时发放的津贴补贴等费用另立名目,仍按奖金等的基数发放,只不过统一更名为职工福利费,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这些费用的发放标准仍可以根据其个人奖金的数额发放,由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所以可以不计入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经济补偿金基数过大的难题。
举例:小张基本工资为1000元,而他的实际收入为5000元,其他4000元都为奖金,在计算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时是应以1000元还是5000元作为发放基数? 解决方法: 1、在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为1000元,并约定加班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1000元。 2、将4000元奖金另立名目为员工福利,在工资单上仅体现基本工资1000元,员工福利部分(原绩效奖金)单独做福利发放帐目,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并要求其签收,不体现在工资单上。但企业内部仍按奖金的数量发放,每月按照业绩考核成绩调整福利(原绩效奖金)发放水平即可。
如此操作后,在发放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时,就完全按1000元作为基数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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