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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被认为是对企业管理者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在大多数的跨国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已经推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违规违法经济行为的出现,被引入国企的股权激励似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国有企业存在不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一直试图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力求将国企改造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然而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却一直不够完善,而且政企分开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目前很多大型国企的管理者是由代表出资人的政府部门或党委直接任命的。这种以政府行政授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违背经济契约规律的社会现实。在这种状况下,高管所关注的并不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是如何处理与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这样股权激励必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支柱,垄断了包括石油、电力、通信等多个关键领域。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免于参与激励市场竞争的风险,利润丰厚。可以说,管理者的职业素质并没有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企业的发展依靠的是垄断地位而非优秀的管理者和管理制度。因此,基于对企业利润关注的股权激励难以在这类企业展示其效用。
国有企业管理层注重短期利益最大化。股票期权是给予持有者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期望,着眼于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引导管理者考虑公司的长远战略和发展方向。然而由于管理者的任命没有通过市场机制的选拔,其任期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其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产生多种短期行为,例如追求近期权力、声誉、隐性收入和在职消费等,股权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
基于以上分析,解决现有问题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
1、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是企业具有战略性价值的人力资本,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竞争力的决定因素。合格的职业经理人拥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决策和战略管理,能够正确制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善于协调和改善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显然,合格的职业经理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他们的产生与获得也只能依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全社会公开招聘、甄选。把个人无限责任追究制度引入其考评机制,才能真正提高企业效益、减低国家和企业的风险。从公开竞争的市场中引入职业经理人,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让管理者在为企业谋求发展的过程中获取自身的报酬激励。
2、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配合使用。在以上对国有企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国企的激励措施缺乏相应的机制进行约束,股票期权也没有解决随意扩大企业风险投资、中饱私囊、侵害企业利益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中国许多国企,尤其是上市公司中表现极为突出。不少企业经理尽管持有一定量的本企业股份,但他们很少考虑将来从所持股份中获得增值收益,而是盲目多元化经营,或者进行风险很大的资本运营,套取短期收益。所以必须在给予管理者适当激励的同时完善约束机制,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的外部监督。
综上所述,尽管在国有企业的实践当中股权激励的作用甚微,但辅以相应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相关的法规约束,仍然可以使股权在新时期发挥其巨大的激励作用。(参考资料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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