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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补偿
前面的讨论对于合同接续我就不再说了,看看上面律师的办法大致就是这样操作了。我就直说赔偿吧,好像也没几个人说出来。, a- k' b, H3 ]9 e0 r' W
一、对于20081/1前入职的员工,经济补规偿金的年限和基数要分段计算。/ H* ~ i6 M2 I' g! M
+ Z0 S* R# X- s9 r3 c# C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适用劳部发(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t5 u/ }5 i" B2 Q; m) A/ @
根据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放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H6 }0 K T& |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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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N1 A/ i* l8 u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 f H; p* m% w" b3 T- G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w* k, O0 f+ _& T#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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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M9 X2 B! Z, q8 ^对于20081/1以后入职的员工,经济补规偿金的年限和基数标准按《劳动合同法》! h" [3 G& w(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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