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说我们公司的情况啊
* [5 Y* q/ a# b; O7 z我们是家小型的电子厂,因为工资不高,管理人员脾气不好,工作时间过长(1天12小时),管理很严格,员工流失率很高,老板为了留住人,使用了很多办法:
0 z1 z) p: N" W9 C3 w- j1。公司的合同上规定必须作满合同约定日期,否则不能辞职,除非有重大特殊情况。 0 T% j2 A, [4 b5 \5 I8 q ^6 M
2。公司的工资是这个月20号发上月工资,期间如果请假,工资按请假天数顺延发放。 % I9 |/ ~(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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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一个同事因为受不了工作压力,提出辞职,但老板不批准,于是她就写了电子邮件给到主管,主管也没有搭理,同事也不着急,说不批也没什么,反正按劳动法,她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一个月后她就要求结工资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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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今天老板和我谈话,提到这个问题,很不屑的说随便她,只要她走,工资是不会给到她的。我提醒他按劳动法规定,要辞职的同事是可以拿到工资的,如果不发,怕会引起劳动纠纷。
- L; {! d6 i3 R' a( @ `0 c9 z但老板斩钉截铁的告诉我:公司的合同是给劳动局看过的,也经过公正的,一切都要依照合同来,是不会有什么事的。我再三劝告,老板都不肯听,还告诉我:好好回去看看劳动法,你对劳动法了解不透彻 . a5 L: a5 Z( _: \2 h: D
5 x) M# k" U( r0 ?0 ]0 P我很疑惑,难道我真的理解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