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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自己挖的坑,自己把它填上,因此,说说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期限1年,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前,因员工试用不合格,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签定了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试用期限变更为6个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试用期能否合法延长)
答: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期限和试用期限)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也属于再次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做法违法。
另一观点:认为此种做法合法,理由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并签定了书面的变更协议,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非主流观点)
备注:发生这种事情的公司,HR肯定乱的一塌糊涂。
合同长度设定不合理,试用期评估也不科学,HR不专业。因此这个时候提醒HR提高专业能力、着力改善合同签订流程、试用期评估流程是更重要的。
(以上答复在未来的日子可以见劳动与法斑竹集体制作的《劳动与法版块常见问题解答》,打广告,哈哈)
第二个问题:这种情况不应该适用调休规定。法律规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个条件都要具备才不算加班)。因实行的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制度,因此,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超出的部分即为加班。而工作日加班不适用于补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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