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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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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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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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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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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3:2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1.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我认为该单位操作合法,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且签订变更协议,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9条。
2.关于调休的问题,我认为不合法,理由很明显,《劳动法》第44条。只能调双休加班。但我认为若该单位通过民主程序把此项内容(此种调休方式)作为公司制度并公示通过是可以的,受法律支持的。(开展公司全体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或通过工会来组织工会代表讨论通过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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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2009年度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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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5:5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1、不合法。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周一上8小时,周二上9小时,周三上7小时,周四上10小时,周五上6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制吗?怎么觉得象综合工时制的,如果是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按150%支付加班费,节假日安排劳动的,按300%支付加班费。没超过的就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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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6:1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应该是不合法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也是很想知道确切的答案的,因为目前我们公司也是实行的这种调休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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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3:3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不合法,不可以约定二次试用期,绝对是不合法的。即使是协议,其实也是利用资方的强势来压榨,为杜绝此类事件,所以条文要求,仅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二: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工作日是不可以的,而且也已经明确了前提,是标准工作日,所以每天上班时间不确定是不可以的。
但是可以说,日常加班可以记录,员工可以自己提出换休申请,公司视情况予以同意,就可以避免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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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0:1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自己挖的坑,自己把它填上,因此,说说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期限1年,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前,因员工试用不合格,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签定了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试用期限变更为6个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试用期能否合法延长)
答: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期限和试用期限)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也属于再次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做法违法。
另一观点:认为此种做法合法,理由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并签定了书面的变更协议,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非主流观点)
备注:发生这种事情的公司,HR肯定乱的一塌糊涂。
合同长度设定不合理,试用期评估也不科学,HR不专业。因此这个时候提醒HR提高专业能力、着力改善合同签订流程、试用期评估流程是更重要的。
(以上答复在未来的日子可以见劳动与法斑竹集体制作的《劳动与法版块常见问题解答》,打广告,哈哈)
第二个问题:这种情况不应该适用调休规定。法律规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个条件都要具备才不算加班)。因实行的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制度,因此,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超出的部分即为加班。而工作日加班不适用于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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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9:2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F 兰色小旋风 的帖子

严重同意2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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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6:5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试用期和考勤制度的法律问题

好精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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