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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案例讨论]案例2
某外资公司A通过猎头公司B猎到了一位急需的管理人才甲,甲被A提出的优厚待遇条件所打动,双方就建立聘用关系达成了初步意向,商定甲立即向原单位C提出辞职并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一个月过后,在双方准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A要求甲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但甲表示由于自己突然辞职使得原单位C非常不满,所以原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及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单位同意,现三十天已过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故公司A不必担心什么。公司A对甲的解释将信将疑,但考虑到甲确属人才,于是决定让甲写了一份承诺担保书,该担保书明确承诺甲已与原单位C解除了劳动关系,如不属实而招致原单位C追究法律责任的,与公司A无关,责任概由甲自负。
有了此担保书后,公司A放心地同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履行合同不到一个月,公司A突然收到了C的律师函,该函要求A和甲共同承担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C造成的培训费损失6万元。A遂立即向甲核对情况,此时甲也已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无奈之下,说出了实情,即当时甲应聘进入C后即被C派往英国进行了为期十个月的培训,C为此支付了培训费10万元,双方签有培训协议,约定甲为C服务五年,甲如提前辞职应赔偿C培训费损失。
问:(1)A是否应与甲共同承担C的培训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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