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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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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2009年度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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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2 09:3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公司2009年搞改革,牵涉到部分员工的解聘。由于公司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调整,直到2010年春节前才下解聘通知,我们在人员分流方案中有个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3个月,发三个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咨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何界定。我之前的考虑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待岗工资三个月全发,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但目前已是2010年2月,不知这样操作合法不?
我们经理的操作是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这就意味着经济补偿金必须重新计算,解除成本又隐形的加大?请各位给个意见,尤其是安安老豆,先谢谢啦。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4 u6 `. b- g+ i0 ?% L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n" j. P+ f1 e8 n. Y

                  

, E# W1 g" g4 _

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公司决定依法于        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待岗培训三个月( 2010 11 日至 20103 31日),请按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 g, s" D' T4 Z5 @+ h4 i

特此通知 

* | c2 n9 k- I" {' A$ }; e* P

                                                                                                                 


- |* M) C1 ~- ~& D+ P3 V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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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2009年度勋章

沙发
发表于 2010-2-2 09:4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再增加点信息,这部分落聘人员早在2009年11-12月份就公示了,部分员工已办了辞职手续离职。: k, T! N: s+ e3 o. R; u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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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9:4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待岗培训期间还是公司的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肯定不能是2009年12月31日。8 b0 z0 [" ?# r( [ 考虑到已经有部分员工办理完辞工手续并已离职,考虑到经济成本问题,因此,在表述上不能用待岗培训的字眼(待岗,也就是等待岗位,那表明还是员工)。0 R; m6 Y6 |) k; x) W3 V; Z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 t7 r# j: G) U8 k2 U% Q1 J0 q, ~: B2 I( O0 i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公司决定依法于2009年12月31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发放,同时,公司将额外发三个月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请按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 o4 V/ o2 u! @- U: Q7 Q# j特此通知 9 {5 }. H2 y" i# n - ^ J( f- l& D6 ]! S 年 月 日 9 z; y; S/ t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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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作为HR,肯定不能只顾老板或只顾员工,要平衡。 & I `0 s# i7 b- ? ! W8 d% t+ s6 l, N& i) V. l& H' ~1、不知道你原来11-12月份公示的是什么东西,是跟他们协商离职的事情?还是说待岗的事情。 w! X7 ^# Y& h2 M( \( U * e; Q( j6 s8 \% ?0 \$ t 2、肯定不能依2009年12月31日的时间为离职日期,因为很多人还在职。待岗意味着还是员工,有劳动关系,所以你们经理的操作是很合理合法的。# F n: m# k0 v- B C! ~ 1 _# s4 D. W. U$ L# Q( d3 A3、这种解除劳动合同书最好应该能回收,而不是发给他们了事。应该一式两份,他一份,公司一份,叫员工签字,利于后续举证。表明已经提前通知。1 i# u) N+ \2 l. B & p9 `% l, Y: v+ Y" a 4、提到2010年3月31日,应该除了增加补偿金外没有其他了。除非,比如刚好有员工是10年左右,那就是无固定期限需要考虑的。: ^2 H7 j& R5 I0 W0 l b3 s- A * M5 b5 }$ U% A' a+ Q* F W/ m 5、另外这些人最好多考虑,是否有工伤未愈,三期内等等。 5 n8 j4 N( U- I8 G0 t% I) W" z2 u3 c 6、要注意安抚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或者是提交了离职申请的。他们的补偿金会不一样。如果是刚好是六个月边缘,那就是半个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区别,很容易出事情。" D! M5 }6 d, o* {6 H3 _ 4 V# r- r) O7 |7 s" n! ~ 7,如果离职人员众多,强烈建议咨询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最好不要咨询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因为同样一件事情在不同律师手上,会得出,合法与不合法。打官司也会出现,同样的事情,或者输,或者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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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4:0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公示的是落聘人员的名单,楼上的朋友。感谢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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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0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无效,根本不是依法解除,而是非法解除。没这么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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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7:1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楼上的哥们说的具体点,何来无效之说,完全依法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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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请教一下,关于“公司将额外发三个月基本工资”这一点,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表述?比如强调是企业针对解聘员工的额外补偿,因为我考虑直接使用“基本工资”似乎有点不妥,可否改为“公司将针对解聘员工额外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具体发放标准参照解聘者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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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你那样表述更清楚具体,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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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D 给了10分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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