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2009年搞改革,牵涉到部分员工的解聘。由于公司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调整,直到2010年春节前才下解聘通知,我们在人员分流方案中有个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3个月,发三个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咨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何界定。我之前的考虑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待岗工资三个月全发,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但目前已是2010年2月,不知这样操作合法不? 我们经理的操作是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这就意味着经济补偿金必须重新计算,解除成本又隐形的加大?请各位给个意见,尤其是安安老豆,先谢谢啦。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4 u6 `. b- g+ i0 ?% L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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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W1 g" g4 _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公司决定依法于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待岗培训三个月( 2010 年 1月 1 日至 2010年 3 月 31日),请按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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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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