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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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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2009年度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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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2 09:3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公司2009年搞改革,牵涉到部分员工的解聘。由于公司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调整,直到2010年春节前才下解聘通知,我们在人员分流方案中有个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3个月,发三个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咨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何界定。我之前的考虑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待岗工资三个月全发,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但目前已是2010年2月,不知这样操作合法不?
我们经理的操作是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这就意味着经济补偿金必须重新计算,解除成本又隐形的加大?请各位给个意见,尤其是安安老豆,先谢谢啦。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n z4 B/ @/ B#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 a- e" ]( c: c# o0 Y

                  

: h) r, A+ p& n5 V: w

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公司决定依法于        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待岗培训三个月( 2010 11 日至 20103 31日),请按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7 `0 E5 y; u( |( ]+ \4 e

特此通知 

: g$ O6 i/ C/ A# }, J5 J

                                                                                                                 


- L- r; G) u6 @9 h: g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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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2009年度勋章

沙发
发表于 2010-2-2 09:4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再增加点信息,这部分落聘人员早在2009年11-12月份就公示了,部分员工已办了辞职手续离职。 l3 Q7 y/ ?' \/ R6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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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2-2 09:4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待岗培训期间还是公司的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肯定不能是2009年12月31日。: b- Y! C$ C$ u- F. p2 U 考虑到已经有部分员工办理完辞工手续并已离职,考虑到经济成本问题,因此,在表述上不能用待岗培训的字眼(待岗,也就是等待岗位,那表明还是员工)。" j3 U' M8 m! N% ~7 i+ J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 ?5 Q% {$ L8 L1 E* T5 Q% s2 Q4 M- |" a: N$ M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公司决定依法于2009年12月31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发放,同时,公司将额外发三个月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请按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 R7 A1 X' @7 E特此通知 " i& ^3 l& B1 [, C v3 C" b5 l* M! @ " Y: k+ A+ x# @6 U! m( L 年 月 日 6 Q! Q5 e2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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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作为HR,肯定不能只顾老板或只顾员工,要平衡。) ?# E0 `/ Y7 q3 _; n5 z ; W; N6 ^1 ]2 \( |& a9 j1、不知道你原来11-12月份公示的是什么东西,是跟他们协商离职的事情?还是说待岗的事情。 1 P+ j; r& v6 B; M ~. }! l 0 R. S- X+ z: x, `0 B- k$ [2、肯定不能依2009年12月31日的时间为离职日期,因为很多人还在职。待岗意味着还是员工,有劳动关系,所以你们经理的操作是很合理合法的。 5 a6 A) \) ?. V* [( q9 j$ k 5 `" M$ m. [2 m/ B' O. h/ V3、这种解除劳动合同书最好应该能回收,而不是发给他们了事。应该一式两份,他一份,公司一份,叫员工签字,利于后续举证。表明已经提前通知。# e1 N$ _+ n5 b. A8 ? 8 `# Y% D9 a+ d; C6 [2 \4 y4、提到2010年3月31日,应该除了增加补偿金外没有其他了。除非,比如刚好有员工是10年左右,那就是无固定期限需要考虑的。 ; @$ B! k( M7 N; O6 Z( o2 d7 E9 i. ~* G 5、另外这些人最好多考虑,是否有工伤未愈,三期内等等。 ' ~, j; H. s6 }( T9 i2 j+ y: r 0 x8 X- m8 P7 Q1 ?6 o! f6、要注意安抚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或者是提交了离职申请的。他们的补偿金会不一样。如果是刚好是六个月边缘,那就是半个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区别,很容易出事情。6 _4 p L. k6 n2 h 3 l9 r( u K4 u- D" W) \ U 7,如果离职人员众多,强烈建议咨询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最好不要咨询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因为同样一件事情在不同律师手上,会得出,合法与不合法。打官司也会出现,同样的事情,或者输,或者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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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4:0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公示的是落聘人员的名单,楼上的朋友。感谢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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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0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无效,根本不是依法解除,而是非法解除。没这么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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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7:1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界定

楼上的哥们说的具体点,何来无效之说,完全依法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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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请教一下,关于“公司将额外发三个月基本工资”这一点,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表述?比如强调是企业针对解聘员工的额外补偿,因为我考虑直接使用“基本工资”似乎有点不妥,可否改为“公司将针对解聘员工额外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具体发放标准参照解聘者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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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你那样表述更清楚具体,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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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给了10分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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