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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位员工的月工资是7000,他是2006年7月20日进公司,2007年9月1日离职!但是从2008年10月6日再次进入公司,现在由于公司经营绩效差,所以领导决定与他本人进行沟通,把原7000的月工资调至5000元+提成的方式,但是经过沟通,他不愿意!所以公司再次决定现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2010年10月5日到期),并补偿1个半月的工资(10500)再加一个月代通知金(7000)。但是他本人还是不同意,我想问一下各位大侠们,如果公司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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