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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申报条件调整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据称,这一举措主要是针对该职业资格人员队伍专业化程度高、认证技术要求复杂等职业特点而变化的。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的申报条件调整为: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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