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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索赔案
在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招用王某,并聘任其为公司人事经理。王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管理人事部门、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活动。在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时,王某具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同时,王某系法定代表人招用,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T x& l+ s4 J' S4 E& w9 h3 X, l
正是由于存在双重身份,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相当的特殊性。一是从形式看,企业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即王某所负责的人事部门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从实质看,由于王某系人事经理,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即王某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违背合同由两个以上主体签订的基本原则,且王某作为用人单位代表所行使的行为均又将被认定为企业法人的行为,并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完全可以依据其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的利益。
( u: \8 ]/ o' Y" K! k/ K) j9 ^案中,王某系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王某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王某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现,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所负责部门已与该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不得到支持。, ^0 Y- X6 s; z0 {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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