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六天工作制的,工资基本上是按照岗位工资发放。目前计算工资因五天工作制的问题,在工资里头将周六的工作时间记为加班时间算为加班费,但是费用按照正常工作日工资计算。并且日薪计算我们是按照30天计的,就是加班,请假都是按照30天工作日计算的。简单的说,工资是按照岗位工资发,但是造工资单的时候会将工资分配到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加一个绩效工资作为缓冲。就是倒着算。
鉴于六天工作制是否合法我觉得劳动法里面还是有漏洞的。。
我是这样子想的:每天工作时间7小时,工作六天。这样就不违反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规定。。
第一个问题是,这样子是否可行。
第二个问题如果这个样子可行,那么周六为正常工作时间那么是否意味着我这边造工资的时候,可以不把周六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加班时间,也就是说我这边的日薪计算数字肯定不是21.75(当然30天是绝对错误的)而应当是什么?
第三是,法律规定了工资核算的日薪数字和月薪数字。。若我们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就按照26天计算可否。
第四个问题是, 扣工资的时候,比如缺勤 按照工资/20.83*缺勤天数计算
然后加工资的时候,比如加班按照月薪/21.75*加班天数计算
(日工资是按20.83来算,如果是加班工资的是21.75来算 )这里有点绕,请高手告知是否是正确。。
恩,因为公司到现在为止都是按照30天来计算的,我造了两个月的工资了,觉得问题很多。。想向领导反映更改计算方法。。。请高人指点以上问题。。
关于21.75的问题,参考相关信息 也决定学习使用 因为入离职问题,到勤少于十天按照累加法,其他按照扣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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