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试用期内辞职提前3天书面通知,试用期过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9 h7 }3 @$ p- I" s, p+ B
实际情况: 员工不给公司任何通知期,直接要求当天离职. 6 f h" e/ j, R5 p2 }* i
公司在2008年5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前做法是: 不够30天的,按照1倍工资收取相应天数的代通知金,现金缴纳,不走工资途径.
6 o: ]1 r" q! Q" \ 现在的做法是: 集团的法务专员要求根据员工是否已交接好工作来判断是否可以让员工离职,如果上司批准了离职的,不得扣代通知金. $ J& d1 E; D r& ^- V3 F# y# M8 u
困扰: $ N8 V5 | A1 m0 N$ x
员工知道公司现在不能扣代通知金了,所以肆无忌惮,根本不和公司协商,要求当天辞职人数增加. 长此以往,会给公司的生产安排带来巨大的隐患. ; @# R9 l( Y( R
如果员工上司不批准,员工就直接旷工三天,不来公司,然后公司能做的,也只是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员工3天后再来办理离职手续. 同样,公司也无法控制因员工突然离职带来的隐患.
" u. r7 ^, e$ p9 i$ H 已咨询过当地劳动部门,回复: " j) \6 p, z1 |9 ^, |; M I* w
如果公司能评估出员工不给足够的通知期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 l8 N4 M5 s9 C7 O8 }8 V
但是,究竟怎样评估,请教各位有没有相关的操作经验. 9 P- d' C* h8 g8 U5 G5 s
PS:请各位TX不要说什么加强管理和沟通之类的官方说法 我们公司法务就是说这些站着说话不要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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