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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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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个有关试用期女员工怀孕,请长时间病假,单位以在合同中约定过试用期怀孕或长期病假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讨论,因为见大家意见不一,所以想到,我们是不是应该集中讨论一下,到底哪些行为可以约定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般来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和在试用期开始的时候,在员工的岗位标准中明确的内容,员工本人知晓并签字确认过程的,在试用期过程中,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单位又能明确提出证明来的,就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有一些特殊事项,如怀孕、医疗期、工伤等等,国家有相关保护权益的规定,象这些行为能否约定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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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我灰姑娘 于 2010-4-16 13:04:00 发表可在录用条件中列明:在试用期内员工因怀孕、医疗期等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的,不能约定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quote]
对楼上的观点持怀疑态度,理由如下:
1、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不能有显著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诸如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同理,上述在试用期内变相要求不得怀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录用条件侧重在于某岗位本身所需的知识、技能、经验、身体素质(特殊岗位)要求等,而非上述排除劳动者权利,存在显著歧视的条款对劳动者是显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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